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2分)
59 [简答题]
甲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型小轿车15辆,每辆不含税售价为20万元,小轿车已经全部发出,按照书面合同的约定,当月应收不含税价款150万元,已全部收讫。
(2)因以前月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型小轿车,书面合同约定应于6月份收取不含税款项共计80万元,但6月份实际仅收到68万元。
(3)在厂庆活动中销售8型小轿车20辆,每辆不含税售价为15万元,同时给予3%的折扣,销售时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
(4)将新研制的C型小轿车3辆奖励给研发人员,C型小轿车每辆成本8万元。
(5)当月接受乙公司的汽车设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设计服务费20万元。
(6)当月购进生产用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50万元,该批钢材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1.5万元;采购钢材时支付运费,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运输费用为20万元。
(7)当月因管理不善损失一批上月购进、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钢材,账面成本100万元(含运费成本4万元)。
已知,甲汽车制造厂生产的小轿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9%,成本利润率为8%。上述业务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并在当月通过认证。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汽车制造厂2016年6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参考解析:
(1)甲汽车制造厂2016年6月份应计算的销项税额=(150+80)× 17%+15×20×(1-3%)×17%+8×(1+8%)÷(1-9%)× 3 × 17%=93.41(万元);
(2)甲汽车制造厂2016年6月份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0×6%+150×17%+20×1 1%-[(100-4)×17%+4×1 1%]=12.14(万元);
(3)甲汽车制造厂2016年6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93.41-12.14=81.27(万元)。
【解析】
业务(1)和业务(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13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13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业务(3):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业务(4):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C型小轿车系新研制产品,甲汽车制造厂和市场上并无同类售价,应当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又由于小轿车为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业务(5):接受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设计服务适用税率为6%。
业务(6):(1)购进货物用于生产应税货物,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相应支付的运输费用也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2)运输途中发生的“合理损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业务(7):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当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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