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56 [简答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甲公司将其商铺出租给乙公司开办超市,租期12年,甲公司负责在租期开始前完成消防验收。租期开始后不久,商铺屋顶漏水,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修复,甲公司一直拖延不予修复,乙公司只得自行修复。不久,当地消防局向乙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商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责令乙公司停止使用并罚款3万元。至此,乙公司方知甲公司商铺并未完成消防验收且该商铺主体建筑材料不符合消防要求,除非重建否则无法达到消防验收标准,乙公司要求与甲公司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并支付乙公司修复屋顶的费用及赔偿各项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长达12年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屋顶的修复费用?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2年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2)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屋顶的修复费用。根据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3)乙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商铺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甲公司商铺无法达到消防验收标准,乙公司无法使用该商铺营业,其合同目的明显无法实现,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57 [简答题]
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付款人、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X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为支付原材料采购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仅作成背书人签章,未将C公司名称填人被背书人名称栏即将票据交付给C公司。
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交付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将自己的名称填入被背书人栏后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
“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
5月,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注销了工商登记。
8月3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X银行请求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付。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在装修工程未能验收合格的情况下,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在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付时,F公司应如何证明其是票据权利人?
(3)F公司被拒付后有权向哪些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追索权?
参考解析:
(1)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在本题中,“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的附注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不论工程最终是否验收合格,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均有效。
(2)F公司应当证明其吸收合并了E公司,继受了E公司在票据上的所有权利、义务。
(3)F公司有权向A公司、B公司、D公司和×银行行使票据追索权。
【解析】C公司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58 [简答题]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人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进行追索?
(3)若戊公司在A银行拒绝付款后向甲公司进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什么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参考解析:
(1)A银行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付款人承兑票据后,应当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A银行不得以出票人存人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2)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银行进行追索。
(3)甲公司不能以该理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4)丙公司的行为属于伪造票据上的签章。伪造人丙公司虽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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