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56 [简答题]
A公司为支付购货款,向B公司签发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甲银行已经承兑。
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支付购货款,在背书时,B公司在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栏内签章,但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直接将该汇票交付给C公司。C公司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后,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后即付款”。后工程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在C公司与D公司发生工程纠纷期间,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情的E公司以支付广告费。汇票到期后,E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公司银行账户内金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票款,E公司遂向C、D公司行使追索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向C公司背书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该背书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D公司是否已经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E公司在向C公司行使追索权时,C公司能否以其与D公司之间的工程纠纷为由进行抗辩?并说明理由。
(1)该背书有效。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D公司已经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D公司已经取得票据权利。
(3)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C公司可以以其与D公司之间的工程纠纷为由进行抗辩。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E公司明知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受让票据,C公司可以以其与D公司之间的工程纠纷为由进行抗辩。
57 [简答题]
甲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6年6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6000元;购进办公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500元;支付包装设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200元;购进用于集体福利的食用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600元。
(2)销售袋装食品取得含税价款702000元,另收取合同违约金58500元。
(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饮料,含税总价款117000元,合同约定分3个月收取货款,本月应收取含税价款46800元。
(4)赠送给儿童福利院瓶装乳制品,该批乳制品生产成本2340元,同类乳制品含税价款3510元。
已知,甲食品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甲食品厂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甲食品厂当月销售袋装食品的销项税额。
(3)计算甲食品厂销售饮料本月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4)甲食品厂赠送瓶装乳制品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缴纳,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甲食品厂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6000+8500+1200=35700(元)。
(2)甲食品厂当月销售袋装食品的销项税额=(702000+58500)÷(1+17%)×17%=110500(元)。
(3)甲食品厂销售饮料本月应确认的销项税额=46800÷(1+17%)×17%=6800(元)。
(4)甲食品厂赠送瓶装乳制品应当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3510÷(1+17%)×17%=510(元)。
【解析】
业务(1):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业务(2):收取的合同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处理,价税分离后并人销售额一并计税。
业务(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在本题中,本月应收含税价款46800元);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业务(4):(1)自产货物用于赠送,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且应当核定销售额;
(2)核定销售额时,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在本题中,甲食品厂存在同类乳制品价格,按第①顺序方法核定销售额即可,无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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