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简答题]
居民企业甲公司主要从事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2015年有关涉税事项如下:
(1)2015年4月1日新购进一台专门用于研发的检测设备,单位价值为100万元。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予以扣除。
(2)2015年发生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20万元。其中,列支检测仪器(2013年4月购进)的折旧费20万元,该检测仪器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日常生产的常规性检测。
(3)甲公司将一批自产化妆品用于抵偿对乙公司的债务,债务重组所得200万元。
(4)甲公司向关联企业丙公司支付管理费2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将检测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予以扣除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是多少?
(3)对于甲公司的债务重组所得,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4)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准予扣除?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甲公司的做法正确。根据规定,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420-20)×50%=200(万元)。
【解析】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者租赁费,允许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对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13常生产的常规性检测,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对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可在今后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所得额;低于50%的则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纳税。
(4)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2分)
59 [简答题]
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5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1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20万元,管理费用550万元,销售费用9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120万元。
当年发生的部分具体业务如下:
(1)实际发放职工工资1200万元(其中残疾人员工资4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8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22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未扣除额为5万元,另为投资者支付商业保险费10万元,均已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中;
(2)发生广告费支出80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60万元:
(3)通过县级政府向贫困地区捐赠120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万元;
(4)为新产品研发,购入单位价值为80万元的研发专用设备一台并投入使用,该公司当年为该设备计提了折旧费用6万元。
已知,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法定手续;除上述事项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业务(1)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该公司201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解析:
(1)①残疾人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②职工福利费支出
税法允许的扣除限额=1200×14%=168(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180-168);
③拨缴工会经费
税法允许的扣除限额=1200×2%=24(万元),实际发生额未超过扣除限额,无需纳税调整;
④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税法允许的扣除限额=1200×2.5%=30(万元),实际发生额未超过扣除限额,可全额扣除,另可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扣除额5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⑤为投资者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因此,业务(1)共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12+5-10=23(万元)。
(2)①销售(营业)收入=5500+400=5900(万元);
②广告费
税法允许的扣除限额=5900×15%=885(万元),实际发生额未超过扣除限额,无需纳税调整;
③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
销售(营业)收入的5‰=5900×5%o=29.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60×60%=36(万元),应以29.5万元为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5万元(60-29.5);
因此,业务(2)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5+50=80.5(万元)。
(3)会计利润=5500+400+300-2800-300-210-420-550-900-180+120=960(万元);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960×12%=115.2(万元),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万元(120-1 15.2);
直接捐赠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业务(3)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20=24.8(万元)。
(4)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由于该公司已经为该设备计提折旧费用6万元,因此,业务(4)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6=74(万元)。
(5)该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60-23+80.5+24.8-74=968.3(万元);
该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968.3×25%=242.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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