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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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器厂委托某研究所为其开发“开关自动控制器”。锅炉厂向研究所提供了全部开发资金和设施。研究所所长王某将“自动控制器”的研制任务下达给研究所人员李某、陈某、张某,由他们组成攻关小组,负责产品的具体开发工作,并拨付了经费。同时张某又派了两名工作人员负责协助科研小组的基本实验、整理数据等工作。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产品研制成功。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面问题。
(1)谁是这一产品的发明人?并说明理由。
(2)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谁?并说明理由。
(3)在研究所获得专利权的情况下,锅炉厂是否可以免费实施该技术?
参考解析:
(1)该产品的发明人是李某、陈某、张某。王某及其他两名工作人员均不能作为发明人。根据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题中,王某没有参加任何具体的产品研制工作,只是负责了组织工作,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另外两名工作人员只是负责分析化验和数据处理工作,这些只能属于辅助性工作.因此也不能认定他们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2)研究所有权申请专利。根据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题目中是委托开发,双方当事人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受托人研究所享有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3)某锅炉厂有权免费实施该专利。根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57
2010年7月8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2)甲、丙各以货币10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均为50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乙以房屋作价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2010年8月8日,甲、丙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10月8日。
公司成立,10月12日,乙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2011年8月5日,甲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2011年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红利100万元。2012年1月10日,甲、乙、丙就100万元红利的分配发生争执,此时丙尚未缴付剩余出资。经查,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仅为100万元。
因公司的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甲认为应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认为应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认为应按1:1:1的比例分配。要求:
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万元,对此,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2)对公司可分配的100万元红利,甲、乙、丙应按何种比例分配?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应先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乙补足其出资差额:乙不能补足的,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甲、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本题甲、乙、丙应当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2:2:1)分配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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