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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北京创意村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各方面设计业务,该公司2012年12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一)对外提供服务
(1)为甲公司个人提供服装设计服务,取得收入100000元。
(2)为张某个人提供创意策划服务,取得收入90000元。
(3)为乙公司提供环境设计服务,取得收入60000元。
(4)为贾某个人提供婚庆服务取得收入2000元。
(二)购进业务
(1)购买办公用电脑,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5000元。
(2)购买公司个人消费用小轿车汽油,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3000元。
(3)购买公司业务接待用礼品,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4000元。
(4)取得1份非试点地区某纳税人开具的公路运输发票金额为28571.43元。
(5)取得1份税务机关代开的试点地xE4,规模纳税人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4285.71元。
(6)取得1份试点地区北京某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00元。
设计公司会计核算健全,所有收入为含税价款,取得的各类发票均已认证相符。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
(1)设计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营改增”试点应税范围中现代服务业的哪一类?
(2)设计公司对外提供服务收入中哪一项不缴纳增值税?
(3)计算设计公司当月的销项税额。
(4)计算设计公司当月的进项税额。
(5)计算设计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参考解析:
(1)设计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营改增”试点应税范围中现代服务业的“文化创意服务”。
(2)设计公司对外提供的服务收入中“为贾某个人提供婚庆服务取得收入2000元”不缴纳增值税。
(3)当月销项税额=(100000+90000+60000)÷(1+6%)×6%=14150.94(元)
(4)当月进项税额=5000+28571.43×7%+14285.71×7%+3000+(1+11%)×11%=8297.3(元)
(5)本月应税服务应纳税额=14150.94—8297.3=5853.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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