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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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I)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甲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既然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2)乙无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在本题中,乙将房屋出资之后,该房屋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升值部分属于合伙企业,与乙无关。
(3)丙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4)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题中,既然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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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日,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1)借款总额为1000万元;(2)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3)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4)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 (5)A公司应当每季度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2015年4月1日,B银行与C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根据约定,C公司以其生产设备为A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4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9月1日,B银行将其对A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F银行,同时通知了A公司和C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何处理?
(2)A公司应当如何向B银行支付利息?
(3)如果A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贷款,B银行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4)B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5)如A公司不能偿还银行贷款,F银行能否向C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在本题中,由于借款期间为2年6个月,所以A公司应当每届满 1年时向B银行支付利息,最后6个月的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B银行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B银行的抵押权于2015年4月1日设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5)F银行可以向C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在本题中,B银行向F银行转让其对A公司的主债权时,从权利(即B银行对C公司生产设备的抵押权)也一并转让,因此F银行在取得对A公司的主债权时,也取得对C公司生产设备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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