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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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进行追索?
(3)若戊公司在A银行拒绝付款后向甲公司进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什么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参考解析: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
(2)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银行进行追索。
【解析】(1)A银行已经承兑但拒绝付款,戊公司有权对A银行进行追索;(2)如果A银行拒绝承兑,戊公司无权对A银行进行追索。
(3)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4)属于伪造行为。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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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支付购货款,向B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甲银行已经承兑。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支付购货款,在背书时,B公司在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栏内签章,但将“被背书人名称”处留白,直接将汇票交付给C公司。C公司取得汇票后,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后,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后即付款”。后工程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在D公司和E公司工程纠纷期间,E公司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支付广告费,F公司因忧虑“纠纷”对票款支付的影响,拒绝接受汇票;后因E公司的母公司G公司提供保证,F公司接受了该汇票;但G公司未在汇票上写明“保证”字样,也未在汇票上签章,仅单方面向F公司出具了书面保函。汇票到期后F公司依法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账户金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票款,F公司遂向C、D、E、G公司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向C公司背书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该背书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E公司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F公司能否要求G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4)F公司能否要求G公司承担合同法上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5)F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6)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该背书有效。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E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3)F公司不能要求G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是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保证无效;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4)F公司可以要求G公司承担合同法上的保证责任。根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5)F公司有权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在汇票上依法签章,背书转让汇票;G公司提供的票据保证不能成立并不影响E公司的票据责任。
(6)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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