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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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经营情况如下:
(1)外购用于生产摩托车的原材料,取得对方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款为85万元;
(2)销售摩托车1800辆,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00万元:
(3)应扣除的摩托车销售成本为800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10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40万元;
(5)发生销售费用350万元,其中包括广告费300万元;
(6)发生自然灾害,损失外购的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金额40万元,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金额22万元:
(7)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税后利润80万元.在境外已按照20%的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已知:①该企业2015年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219.75万元;②该企业2015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88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当年的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 纳税所得额;
(3)计算该企业当年的广告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该企业2015年度境内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5)计算该企业2015年度境外所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6)计算该企业2015年度境内、境外所得汇算清缴应(退)补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1800×17%一85=221(万元)
【解析】该企业因自然灾害损失的外购原材料,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60%=40×60%=24(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销售(营业)收入×5%=1800×5‰=9(万元),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为9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40-9=31(万元)
(3)广告费扣除限额=1800×15%=270(万元),广告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300—270=30(万元)
(4)该企业2015年度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800-800—100+31—350+30—219.75一(40—22)=373.25(万元)
该企业2015年度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373.25×25%=93.31(万元)
【解析】(1)增值税221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219.75万元为题目中给出的营业税金及附加;(3)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扣除。
(5)境外所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80÷(1—20%)×(25%一20%)=5(万元)
(6)境内、境外所得汇算清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93.31+5—88=10.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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