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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8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2007年)
A.董事人数减至5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
(1)选项A:董事人数虽然为5人但已经不足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选项B:“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个监事不行);(3)选项C:李某持有的表决权在10%以上,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选项D:公司未弥补的亏损未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无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判断题】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正确答案】 对
【判断题】
甲、乙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双方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时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平均分配,亏损由乙承担。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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