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合同,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串通加价,私自拿回扣的部分无效,因为这部分内容属于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的其他部分有效,因为代理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2.乙方提出解除与甲方的合同错误。在该合同中,乙方属于应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合同法规定,只有当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完全丧失履行能力时,才能通知对方中止合同履行,只有当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方能解除合同。乙方不具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充分证据,更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3.若甲方不能按期付款,一方面可以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同时可要求就抵押物优先受偿100万元,张某和李某两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金额200万元。
4.王某代理丙公司与乙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此时王某并无代理权,该合同于2004年8月22日丙公司确认后,属于有效合同。
5.乙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两点理由不成立:
第一.该合同经丙公司追认后成为有效合同,因此该合同对于丙、乙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乙公司本公司与其他单位合并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其理由不能成立。合同法规定,对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发生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法权利履行合法义务。
6.丙乙双方的合同采用定金担保方式,该担保自丙公司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其定金数额未超过主合同标的20%,因此担保合法有效。乙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该合同既有定金担保方式,又有违约金条款,二者在目的性质有相同之处,不能并用,丙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其中一项。
若选择定金条款,则乙方首先应向丙方双倍返还定金180万元,其次乙方向丙方支付赔偿金10万元(190-180)。
若选择违约金条款,则乙方首先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其次乙方向丙方差额支付赔偿金共140万元(190-50);或者乙方要求法院适当调高违约金的比例,使丙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不低于190万元。
(三)甲、乙、丙、丁四位股东拟共同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设立生产玩具的有限责任公司,由甲负责改革公司章程,其他股东共同签字,章程主要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80万出资,乙、丙分别以实物30万元、40万元出资,丁方以专利技术50万元出资。
2.乙、丙、丁三方出资均协议作价。
3.公司不设董事会,甲执行董事兼公司财务负责任监事。
4.为保证公司领导层的稳定性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不低于4年。
公司设立后,出现以下情况,导致股东之间矛盾不断:
(1)甲同时出资与A共同设立与本公司生产经营品种相同的玩具公司。乙、丙、丁公司认为甲的行为不合法,甲认为两个公司分别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完全合法。
(2)公司召开股东会,提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乙、丙、丁三位同意,甲反对,因为有四分之三的股东同意,通过该决议。
(3)丁决定将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给B,并在办妥转让手续后,书面通知其他三位股东。
(4)甲在公司设立后,有以个人借款名义,从公司借走资金70万元。
(5)为了少交税金,保证股东多分配利润,甲乙商量本公司设立两套账,第一年暂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5.该公司为支付货款,于2005年2月26日出票,向A企业开出一张面值150万元的转帐支票,A企业又于3月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B公司于3月4日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发现该玩具公司无款支付,发生争议,B公司调查发现:①玩具公司的甲股东实际出资到位只有60万元,尚差20万元到位;②C企业欠玩具公司货款220万元已经到期,C企业有偿还能力,但玩具公司已经宣布主动放弃了对C企业的债权。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公司章程制订的构成和内容中,有那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设立后,在经常和管理过程中,有那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或处理方法?
4.B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的期限是否正确,玩具公司无款支付,其性质是什么?依法应如何处理?
5.B公司可以行使哪些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案]
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数额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200万元的出资额满足了公司法关于设立以生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时,法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要求。
2.公司章程中以下内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1)丁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50万元,占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25%,违反了关于专利技术、工业产权作价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规定。
(2)乙、丙、丁三方出资的作价方式不合法。因三方的出资分别为实物和专利技术,公司法规定这些出资只能评估作价,章程中关于协议作价的规定与公司法不符。
(3)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监事的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4)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不少于4年的规定不合法,法律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