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下列( )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解析】ABC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的两种,都有涉外因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但是技术合同争议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不是所说的涉外情形。
例题:公民2004.5.15起诉某医院,要求某医院赔偿损失,原因是1983年陈某在该医院生一女儿,6.22出院时,医院将孩子抱错,直到2003年7月10日才发现,广泛收集证据后,于2004年5月15日起诉该医院。
法院是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解析】:首先看几个时间,分析出: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时间是2003.7.10,起诉是2004.5.15,从知道到起诉的时间是正确的,但事实从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1983年起开始计算)已经超过了20年。
3.审判程序。
注:这部分,考生可以一般了解。
1) 我国实行的二审终审制。注:与仲裁“一裁终局”作比较。
2) 上诉的期限:不服判决上诉的期限15日;不服裁定上诉的期限10日;都是从判决书或裁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3) 申请执行的期限: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的期间是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当事人一方是公民执行的期间是1年,如果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执行的期间为6个月。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并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书作出时间为2004.5.15,判决甲公司2004.10.10前向乙支付赔偿金100万元,甲拒绝支付,乙公司于2005.4.9前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强制执行
问:乙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首先解决主体:看双方是法人还是公民。该题的主体为甲、乙公司,都是法人。故执行的期间为6个月。其次,关注计算起点。是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本题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是2004.10.10,故从2004.10.10开始计算。2005.4.9申请强制执行,没有超出6个月(从2004.10.10起计算的)。乙的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