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借:原材料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贷:银行存款 93600
(2)借:应收票据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3)借:在建工程 117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4)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4680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5)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5000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5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6)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22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2220
(34000+1700+680-13600)-(30000-5000)=-2220
4.劳务收入的计算问题。这类计算分析题目难度不大,只要掌握教材中的计算方法就可以计算出来。对于跨年度的劳务,提供劳务收入应依据期末劳务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予以估计来加以确认。会计期末,如果提供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则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劳务收入的计算应把握以下问题: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1)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认。
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相关成本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期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
本期确认的成本=劳务总成本×本期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成本
【示范题13】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400万元的劳务合同,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发一套系统软件(以下简称项目)。2003年3月2日项目开发工作开始,预计2005年2月26日完工。
预计开发完成该项目的总成本为360万元。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2003年3月30日,甲公司预收乙公司支付的项目款170万元存入银行。
(2)2003年甲公司为该项目实际发生劳务成本126万元。
(3)至2004年12月31日,甲公司为该项目累计实际发生劳务成本315万元。
(4)甲公司在2003年、2004年末均能对该项目的结果予以可靠估计。
要求:
(1)计算甲公司2003年、2004年该项目的完成程度。
(2)计算甲公司2003年、2004年该项目应确认的收入和费用。
(3)编制甲公司2003年收到项目款、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会计分录。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2005年试题)
【答案】
(1)甲公司2003年的完工程度:126/360=35%
甲公司2004年的完工程度:315/360=87.5%
(2)甲公司2003年应确认的收入:400×35%-0=140(万元)
甲公司2003年应确认的费用:360×35%-0=126(万元)
甲公司2004年应确认的收入:400×87.5%-140=210(万元)
甲公司2004年应确认的费用:360×87.5%-126=189(万元)
(3)甲公司2003年收到项目款时:
借:银行存款 170
贷:预收账款 170
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1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0
确认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6
贷:劳务成本 126
5.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在具体经济业务中的应用以及与利润表相结合方面的题目。这类题目不仅考察收入、期间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的核算内容,而且与坏账核算、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利润分配等核算业务结合。通常要求编制会计分录,计算应交所得税,然后要求编制利润表或资产负债表。主要目的在于考核考生对不同章节内容的理解和把握。应注意的问题是:(1)在进行销售商品收入的账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确认条件。符合所规定的四项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否则,不能确认收入。在不符合确认条件但商品已经发出的情况下,应将发出商品通过“发生商品”科目来核算。销售商品时,可能会遇到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等问题。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财务费用以及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2)委托代销问题。一种方式为,视同买断方式,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另一种方式为,收手续费方式,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这种代销方式与视同买断方式相比,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3)分期收款销售,企业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示范题1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商品销售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额。按每笔销售业务分别结转销售成本。2002年6月,甲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及相关资料如下:
(1)向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600000元,实际成本为350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购货方签发并承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面值702000元。
(2)委托B公司代销商品1000件。代销合同规定甲公司按已售商品售价的5%向B公司支付手续费,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400元/件,实际成本为250元/件。甲公司已将该批商品交付B公司。
(3)甲公司月末收到了B公司的代销清单。B公司已将代销的商品售出500件,款项尚未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合同规定确认了应向B公司支付的代销手续费。
(4)以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000元,实际成本为300000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C公司。根据合同,该货款(含增值税,下同)分三次收取,第一次收取货款的20%,8月1日和9月1日分别收取货款的40%。第一次应收取的货款已于本月收存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