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退伙后的相关事务处理。
(1) 关于财产继承问题。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例: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其行使权利。(×)
八、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一) 合伙企业解散
注意: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例1:甲、乙两个人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乙经过甲的同意,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丙,这种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这种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需要修订合伙协议。
例2:甲、乙两个人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如果乙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甲,这种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这种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法律后果是合伙企业应当解散。因为合伙企业的法定人数是两人以上。
(二) 合伙企业清算
财产清偿顺序:
(1)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 合伙企业的债务。
(4)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