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类时效
1、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2年;
(2)特别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1年,包括下列4项:
①、身体受到伤害;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
④、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
(4)保护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票据时效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1)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