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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
(一)某省税务机关对省会所在地的市税务局执法检查中,搜集到以下情况:
1.甲公司于2002年4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于6月10日接税务机关通知,责令甲公司于6月20日之前办理税务登记。
甲公司认为自己尚未开业。未予理睬。6月22日,税务机关提请工商管理机关吊销甲公司的营业执照。无奈,甲公司于6月23日补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领取税务登记证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由于公司一直未经营,经董事长同意,将税务登记证转借给乙公司使用,被税务机关处以0.7万元的罚款。
3.2002年9月18日甲公司正式经营,对个人消费者出售产品,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4.2003年3月15日,甲公司准备内部装修,申请停业登记时,税务机关要求甲公司先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甲公司认为经营期不足一年,又未盈利,拒绝办理。
5.2004年12月5日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再次检查时,重点进行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发现甲公司2004年9月份开出的发票存根联部分已销毁,同时发现甲公司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将部分贷款提前转移到股东个人账户上,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经区分局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局长批准(局长在外地开会),书面通知甲公司开户银行冻结存款。
同时还发现甲公司在内部装修期间,一直未停止营业,但销售的产品收入一直未交税。税务机关要求其补交税款,该公司董事长以武力阻止,情节严重。有人认为构成偷税罪,有人认为构成抗税罪。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税务机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甲公司营业执照是否正确?甲公司申请税务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2.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处以0.7万元的罚款是否正确?
3.2002年9月,甲公司专用发票的使用是否正确?
4.甲公司是否应办理2002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
5.税务机关冻结甲公司银行存款的行为属于采取的什么措施?程序是否正确?甲公司发票存根联的保存是否正确?
6.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是否正确?甲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7.偷税罪与抗税罪的区别何在?
答案:
1.税务机关的行为正确。
(1)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2)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提请由工商行政机关吊销纳税人的营业执照。
(3)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参见教材P416。
2.对甲公司的处罚正确。甲公司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关于严禁出借、买卖税务登记证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此行为,可处以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甲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错误.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等,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参见教材P285)
4.应当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所得税纳税年度为元月1日~12月31日,在1个年度中间开业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5.(1)甲公司发票存根联的保管不符合规定,应至少保存5年。
(2)对甲公司采取的是税收保全措施。但程序不正确。首先。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责令其提前交纳税款。其次,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财产等迹象的,可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第三,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采取保全措施,且冻结的存款只能相当于应纳税款部分。
6.董事长的行为属于抗税。理由参见教材P438。
7.偷税罪与抗税罪的区别参见教材P441
(二)中方甲公司与外方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协议规定:
1.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
2.合营中方一次交清出资,外方分期出资。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交清,外方的最后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4年内缴清。
3.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以上协议未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要求予以改正,改正后方能设立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股份转让给丙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董事长和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共4人(含董事长)。会上一致同意修改合营企业的章程,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列席会议的监事会主席签字。中方股东认为此次董事会会议无效。
4.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合营企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合符法律规定?
2.分析说明合营企业的争议应如何解决?我国法律对这些争议是如何规定的?
3.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是否合法?
答案:
1.合营企业协议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
(1)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1/2以上,注册资本不应少于450万美元。
(2)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的比例不合法,外方认缴出资额只占注册资本的15%(60÷400);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出资时间的规定错误,各方合营者应伺期、同步、按比例交付出资.第一期的出资时间和比例错误。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外方最后一期出资的时间不正确,法律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1000万美元,在分期出资情况下,各方投资者的最后一期出资必须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2.对争议的解决,应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处理。
(1)外方私自向第三方转让出资错误。法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方关于合营企业不设总会计师的观点错误,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3)此次董事会无效。因为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方能召开临时董事会;且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合营企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在以上方面,此次会议均未达到法定的比例标准要求。另外,董事会会议的签字手续错误。公司法规定,应经出席会议的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签字后存档,监事会主席无须签字。
3.外方的要求中,以下方面错误
(1)外方拟定每年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成本错误。外方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方能收回投资。表明合作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只能用企业利润先行收回投资,而不能计入成本。
(2)合作期满,固定资产归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处理方式错误。凡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投资者所有。
(三)甲有限责任公司以制造业为主,于2004年3月5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遇到一系列问题:
1、由于管理人员没到位,公司未能正常经营,4月10日收到当地税务机关通知责令其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公司认为尚未开展经营业务,无须纳税。被税务机关处以2000元罚款,逾期仍未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建议工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无奈只好办理税务登记。
2.公司正常运转,估计年销售额将达到3000万元,应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不知道能否直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由于公司没经营,暂将税务登记证租给一个体工商户使用2个月,获租金3000元。
4.公司于2004年9月承接一项工程,其部分工程转包给乙方经营,转包经营额500万元,税务机关要求甲公司对该部分转包工程款扣缴25万元营业税,并在10天内缴纳,甲公司认为乙方也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应由乙方交纳,与甲公司无关,逾期仍未理睬。
5.到年底,该公司经理不知道是否该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因为公司今年10月才开业.经营还不到一年。
6.甲公司拟与外商乙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3400万美元,分期出资,甲公司控股20%。甲公司不知道自己何时交纳第一期出资较好,第一期出资至少应交多少。
要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流转税、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处罚并建议工商部门收回甲公司营业执照是否正确?
2.甲公司能否直接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甲公司出借税务登记证,拒绝扣缴转包工程的营业税是否正确?应如何处理?
4.甲公司是否应办理年终所得税纳税申报?
5.甲公司应于何时交纳第一期出资?第一期出资至少应交多少?
答案:
1.税务部门的处罚及处理方法正确。税法规定,公司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申报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可以直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该企业以制造业为主,预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甲公司出租税务登记证,应承担违反税收管理的责任,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甲公司拒绝扣缴营业税,属于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的行为,对工程转包的,总承包人甲公司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因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而逾期仍不改正,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未扣缴的税款,并可以处以未扣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甲公司年终必须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1个年度中间开业的,以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申报纳税。
5.投资总额为3400万美元,则设立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200万美元。中方出资总额为24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不少于36万美元.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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