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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
(一)某省税务机关对省会所在地的市税务局执法检查中,搜集到以下情况:
1.甲公司于2002年4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于6月10日接税务机关通知,责令甲公司于6月20日之前办理税务登记。
甲公司认为自己尚未开业。未予理睬。6月22日,税务机关提请工商管理机关吊销甲公司的营业执照。无奈,甲公司于6月23日补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领取税务登记证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由于公司一直未经营,经董事长同意,将税务登记证转借给乙公司使用,被税务机关处以0.7万元的罚款。
3.2002年9月18日甲公司正式经营,对个人消费者出售产品,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4.2003年3月15日,甲公司准备内部装修,申请停业登记时,税务机关要求甲公司先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甲公司认为经营期不足一年,又未盈利,拒绝办理。
5.2004年12月5日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再次检查时,重点进行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发现甲公司2004年9月份开出的发票存根联部分已销毁,同时发现甲公司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将部分贷款提前转移到股东个人账户上,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经区分局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局长批准(局长在外地开会),书面通知甲公司开户银行冻结存款。
同时还发现甲公司在内部装修期间,一直未停止营业,但销售的产品收入一直未交税。税务机关要求其补交税款,该公司董事长以武力阻止,情节严重。有人认为构成偷税罪,有人认为构成抗税罪。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税务机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甲公司营业执照是否正确?甲公司申请税务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2.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处以0.7万元的罚款是否正确?
3.2002年9月,甲公司专用发票的使用是否正确?
4.甲公司是否应办理2002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
5.税务机关冻结甲公司银行存款的行为属于采取的什么措施?程序是否正确?甲公司发票存根联的保存是否正确?
6.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是否正确?甲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7.偷税罪与抗税罪的区别何在?
答案:
1.税务机关的行为正确。
(1)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2)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提请由工商行政机关吊销纳税人的营业执照。
(3)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参见教材P416。
2.对甲公司的处罚正确。甲公司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关于严禁出借、买卖税务登记证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此行为,可处以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甲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错误.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等,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参见教材P285)
4.应当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所得税纳税年度为元月1日~12月31日,在1个年度中间开业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5.(1)甲公司发票存根联的保管不符合规定,应至少保存5年。
(2)对甲公司采取的是税收保全措施。但程序不正确。首先。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责令其提前交纳税款。其次,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财产等迹象的,可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第三,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采取保全措施,且冻结的存款只能相当于应纳税款部分。
6.董事长的行为属于抗税。理由参见教材P438。
7.偷税罪与抗税罪的区别参见教材P441
(二)中方甲公司与外方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协议规定:
1.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
2.合营中方一次交清出资,外方分期出资。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交清,外方的最后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4年内缴清。
3.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以上协议未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要求予以改正,改正后方能设立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股份转让给丙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董事长和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共4人(含董事长)。会上一致同意修改合营企业的章程,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列席会议的监事会主席签字。中方股东认为此次董事会会议无效。
4.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合营企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合符法律规定?
2.分析说明合营企业的争议应如何解决?我国法律对这些争议是如何规定的?
3.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是否合法?
(二)乙公司为大连市从事石油化工的龙头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1月发生下列相关业务:
1.为生产购进A材料,专用发票注明买价3000万元,增值税510万元,增值税税率17%。
2.为生产产品购进免税农产品,买价500万元,同时普通发票注明发生运费30万元,装卸费10万元。
3.为生产购进辅助乙材料,普通发票注明金额23.4万元。
4.为生产购进乙材料,专用发票注明买价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该材料部分免税C产品,部分生产应税E产品,本月全部耗用完毕。
5.自制的B产品对商场销售,含增值税售价5850万元,B产品增值税税率17%,给予对方10%的折扣,折扣部分单独开红字用发票冲销。
6.生产的C产品对外出售,售价700万元。
7.生产的D产品委托甲公司代销,已经发出商品成本550万元,正常不含增值税售价10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20%,尚未收到代销清单。
8.部分D产品被在建工程领用,成本275万元,正常不含增值税售价500万元,领用时开出专用发票。
9.因火灾损失部分A材料,该部分材料购入时买价100万元。
10.生产的E产品用于交换所需的甲材料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E产品不含税售价300万元,增值税率17%,消费税率25%,换回的甲材料尚未入库。
11.接受捐赠设备一台,未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普通发票注明运费2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在销售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有哪些不当之处?
2.计算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和应交增值税。
4.计算本期应交消费税。
答案:
1.专用发票使用有以下不当之处:
(1)销售折扣不应单独开红字专用发票冲销,应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应按折扣前的金额计算交纳增值税.
(2)在建工程领用自制产品开出专用发票错误,因为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不得开出专用发票。
2.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A材料进项税额510-100×17%=493万元
(2)免税农产品及运费=500×13%+30×7%=67.1万元
(3)乙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68-68×[700÷(700+300)]=20.4万元
(4)接受捐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4+20×7%=35.4万元
合计:615.9万元
3.当期销项税额
(1)B产品=5850÷(1+17%)×17%=850万元
(2)在建工程领用D产品=500×17%=85万元
(3)E产品=300×17%=51万元
合计:986万元
本期应交增值税=986-615.9=370.1万元
4.本期应交消费税=500×20%+300×25%=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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