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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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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大 点击: 更新:2006-4-13 8:46:39
2006年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三
(3)一裁终局制度(P13)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4)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关链接】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例题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 )。
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B、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C、仲裁实行地域管辖
D、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
【答案】C
【解析】(1)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例题2】下列各项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
A、 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B、仲裁一律公开进行
C、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D、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C
【解析】(1)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四、行政复议(P17)
1、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P17)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解释】本考点在2001年的多选题、2002年的单选题中出现。
(2005年新增)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P18):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述,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案例】甲、乙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双方对合同的履行达成谅解。后来甲公司越想越觉得调解结果对自己不利,于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处理,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虽经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但其实质还是“民事纠纷”。因此,对甲公司行政复议的申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受理。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2001年)
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资格证决定不服的
C、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决定不服的
D、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的
【答案】ABCD
【解析】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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