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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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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大 点击: 更新:2006-4-13 8:46:39
【例题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2002年)
A.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
B.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C.对财政局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不服
D.对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降职处分决定不服
【答案】D
【解析】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述,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例题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
A、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
B、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决定
C、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D、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答案】ABC
2、行政复议申请(P19)
(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注意单选题)。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注意判断题)。
【例题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无论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都可以同时申请行政复议。( )(2003年)
答案】×
【解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例题2】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应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才可申请行政复议。( )(2004年)
【答案】×
【解析】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决定(P20)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例题】行政复议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答案】×
【解析】(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诉讼
(一)地域管辖(P22)
1、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P22)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1】某企业因与银行发生票据支付纠纷而提起诉讼,该企业在起诉银行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 )。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
【答案】BC
【例题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
A、被告住所地
B、保险合同签订地
C、保险合同履行地
D、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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