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济法的实施
知识点名称 知识点内容及分析
1、法的实施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2、法的实施的形式 (1)法的适用(2)法的遵守
3、法的适用的有关问题 (1)法的适用的形式为:执法、司法、仲裁等。(2)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为:正确、合法、及时。(3)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为: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②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经济法的实施概念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的活动。通常包括:(1)经济守法,是指经济法主体遵守经济法的活动。(2)经济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经济法的活动。(3)经济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经济检察和经济审判的活动。
七、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名称 知识点内容及分析
1、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其主要形式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⑩恢复名誉。(2)行政责任。①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
八、仲裁原则和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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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解决纠纷的制度。
2、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仲裁。
3、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仲裁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4、仲裁机构 (1)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2)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3)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构、仲裁委员会互相之间都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九、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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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仲裁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仲裁协议的形式 (1)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2)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
3、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一定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2)合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5、仲裁程序 (1)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不开庭。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4)仲裁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的不同意见可以作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5)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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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的概念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诉争的活动。
2、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2)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的必须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3、诉讼管辖 (1)诉讼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3)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①一般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即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③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