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 《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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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限责任公司。
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义称股份公司,是蒋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颁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无限公司。
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与合伙只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属性,但不同的是有些国家规定无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安通学校提供)
( 4)两合公司
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中,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有限责任股东则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出资者。所谓“两合”,是指经营资本与管理劳务的结合,或是指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的结合。
(5)股份两合公司
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资本分为等额股份的公司。其股东承担法律责任情况与两合公司相同,区别则在于公司的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1)资合公司
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此类公司仅以资本的实力取信于人,股东个人是否有财产、能力或信誉与公司无关。股东对公司债务彼此承担独立、有限的责任,共同设立公司原则上不以相互信任为前提(对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除外)。因此,资合公司通常具有健全的制度与法人治理机制,藉此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资合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典型,有限责任公司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合公司的特点。(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2)人合公司
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形式为无限公司。人合公司的财产及责任与股东的财产及责任没有完全分离,其不以自身资本为信用基础,法律上也不规定设立公司的最低资本额,股东可以用劳务、信用和其他权利出资,企业的所有权利经营权一般也不分离。所以,人合公司的信用依赖于股东个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共同设立公司以相互信任为前提。
(3)资合兼人合的公司
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形式为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一般认为,有限公司中具有家族性或规模较小者也具有人合性质,甚至主要属于人合性质。
3、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的分类
公司的组织关系有外部和内部之分,外部组织关系指不同公司之间在组织上的相互联系,内部组织关系指某一公司内部的隶属关系。
(1)母公司和子公司
这是按公司外部组织关系所作的分类。在不同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依附关系时,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母公司以及直接或者间接依附于母公司的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以及存在连锁控制关系的公司,属于关联企业的范畴。由于母子公司、关联企业都是独立法人,但彼此间又存在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决策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为了防止控制公司滥用子公司法人人格与控制地位从事损害子公司少数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经营决策与交易,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法律上须对其相互关系加以控制和调整,由此形成调整关联企业暨关联交易的法律制度。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由持股关系形成的。此外,公司之间还可能由于其他原因形成控制与依附关系,成为控制公司与附属公司,如表决权控制、人事关系、契约关系(支配契约、康采恩契约等)、信贷及其他债务关系、婚姻、亲属关系等。所以,控制公司与附属公司的概念要大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
(2)本公司和分公司
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受的分支机构。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本公司或总公司。本公司和分公司是从公司内部组织关系上进行的分类,不能把它们的关系视为公司间的关系。因为分“公司”其实只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投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不过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也需依法设立、登记,但其作为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程序比较简便。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从事社会信用要求较高业务的企业通常采取设立分公司,而不是设立责任独立的子公司的方式来拓展业务和活动领域。
4、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以公司国籍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各国确定公司国籍的标准不同,有的以公司成立地(即注册登记地)为标准,有的以公司住所地(或管理中心地、基本商业地)为标准,有的以控制人国籍为标准,有的以股东国籍地为标准,有的以设立依据法律地为标准,还有的综合采用几种标准。根据《公司法》第2条、第192条的规定,我国采用以公司注册登记地和设立依据法律地为结合标准确定公司的国籍。
5、国内公司和跨国公司
以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活动是否局限于一国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国内(或内国)公司和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往往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公司,而是一个由控制公司与设在各国的众多附属公司形成的国际公司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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