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大纲
(一)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二)掌握法律行为和代理
(三)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四)熟悉经济法的渊源
(五)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六)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实施的概念
二、教材变化内容
本章今年新增了第三节法律行为和代理。第四节也新增了如仲裁程序、行政复议管辖、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等内容。另外对教材部分原有的内容也进行了详细的补充说明,使教材内容与以前年度相比有了较完整、详细的内容。
三、本章重点与难点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
2、企业。
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6、公民。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主要有:
(1)经济职权。经济职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或职责,二者高度统一,且不得随意转让或放弃。
(2)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3)法人财产权。
(4)债权。
(5)知识产权。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义务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
(2)义务主体只承担法定范围内的义务,超过法定范围,义务主体则不受限制。
(3)义务主体如不依法履行经济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依而存,具有相对性、对等性。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经济法律规范。
2、经济法主体。
3、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1)事件。(2)行为。
第三节 法律行为和代理(新增)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分类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法律行为除上述分类外,还有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等分类方法。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和实质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对于法人而言,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了要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法人只有权从事为维持其存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
★对公民来说,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法律行为必须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亦可称为有瑕疵),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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