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另外,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它们在解决纠纷的原则、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应适用专门的规定,因此《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
3、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一定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范围
熟悉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11种情形。
下列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解决:
(1)不服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督途径提出处理要求。这里所说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制订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复议管辖(新增)
对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④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⑤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诉讼
1、诉讼管辖
适用特殊管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新增)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事由的,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如果该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执行程序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四、本章历年考点
1.仲裁的裁决(05年单选)
2.仲裁的适用范围(04年单选)
3.宪法的性质(05年单选)
4.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04年多选)
5.经济法的渊源包含的内容(05年判断)
6.仲裁协议的效力(05年综合题、06年判断)
7.违反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06年单选)
8.行政复议范围(06年单选)
9.审判程序(06年多选)
会计职称辅导科目 | 精讲班 | 冲刺班 | 报名 | ||||
主讲老师 | 课时 | 试听 | 主讲老师 | 课时 | 试听 | ||
初级会计实务 | 刘艳霞 | 40 | 讲 座 | 刘艳霞 | 20 | 讲 座 | |
初级经济法基础 | 孙继秋 | 讲 座 | 游文丽 | 22 | 讲 座 | ||
中级会计实务 | 孙玉萍 | 50 | 讲 座 | 郑庆华 | 21 | 讲 座 | |
中级经济法 | 孙继秋 | 讲 座 | 游文丽 | 21 | 讲 座 | ||
中级财务管理 | 刘艳霞 | 讲 座 | 刘艳霞 | 20 | 讲 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