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部分
三、表决权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都有关于表决权的规定。
(一)表决权行使的方式
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3、 累计投票制。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待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以上三种表决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章程规定了表决方式,那么采取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
4、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5、双重多数标准通过。在《破产法》中规定,表决权的行使通常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或2/3通过。既有人数的规定也有债权额的规定。在《破产法》中,还有另外一种表决方式,即分组表决。同种类的债权分组表决,如果该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那么决议通过。例如重整计划的通过。
(二)决议事项
1、对公司的对外投资的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2、对外担保的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可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必须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有:
(2)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一般决议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 在合伙企业当中,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重大事项包括:
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或地点
②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③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④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⑤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⑥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的订立及修改和补充等
在合伙企业中,只有合伙人之间转让出资和确定清算人不需全体一致同意,其余都是由合伙人一致同意方能通过的事项。
(4)外资企业中,合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表决并一致通过。
(5)重整计划(重点及难点)
①采用分组表决方式。即依照债权种类分组,债权种类包括:
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b、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c、债务人所欠的税款。
d、普通债权。
②重整计划具体的通过方式包括:
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2/3以上,则该组通过计划。各个组均通过重整计划时,该重整方案通过。
b、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c、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或未得到法院批准,以及已经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法院批准的,法院应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6)和解协议的通过方式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和解协议采用双重多数方式通过,即同时满足债权人数及代表的债权额的有关规定。(教材第221页)
破产过程中的表决事项也有一般事项和特殊事项之分,一般事项由普通决议通过,特殊事项由特别决议通过。无论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都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普通决议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通过;特别决议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
在破产过程中,只有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和和解协议的通过适用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
(7)国有产权转让的表决方式(第九章)
企业性质如果为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如果是国有独资公司,应由董事会审议。
对于职工的安置事项,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表决权的排除制度
1、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的
2、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该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由其他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上市公司的董事与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该决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法定人数(即3人),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例如,甲上市公司共有董事9人,其中股东乙派出的董事共4人。若甲上市公司与股东乙进行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对该项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乙派出的4名董事不能参加该事项的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如果其余无关联关系董事有3人出席会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需要无关联关系董事(5人)过半数通过。若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只有2人出席会议,不能召开董事会,则提交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权转让与回购制度
股权转让分为:正常转让和非正常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全体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需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转让股份的股东应就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若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可以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限制性规定:
1、《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三)《证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及持有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买入6个月内又卖出的,或在卖出后6个月又买入的,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2、证券公司由于包销购入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的限制。
3、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等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票超过5%的,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后其所持有的股票每增加或减少5%,应在2日内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人持有的已经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进行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以后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每增或减10%时,应当在2日内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5、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的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6、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7、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8、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证券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期或法定的期限内,不得直接或化名、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如果已经持有的,应当转让。
9、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合伙人将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出质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五)合资企业出资额转让
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时,其他合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国有产权的转让
1、有偿转让。
2、可以转让给境内,也可以转让给境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3、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的方式。
4、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5、产权转让不受行业、出资、隶属关系的限制。
6、不同性质的企业,其产权转让审批程序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由经理办公会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由董事会审议;有关安置职工的事项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7、转让方应当进行清产核资,并进行全面审计,包括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8、如果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或受让方有违法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审批机构可以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并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包括:转让方、标的方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的竞价、拍卖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股权的非正常转让包括: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强制执行
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转让股东股权,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在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
即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包括:
1、股东对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持反对意见,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盈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2)公司分立、合并、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
依照《公司法》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
1、减少注册资本,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自收购股份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将公司股份奖励给职工,应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能超过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在1年转让给职工。
4、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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