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法的实施
这一部分主要讲了两个方面的内容: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和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
一、违反经济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经济责任不是单纯的责任形式。在我国,追究法律责任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所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对应的。实体法规定权利和义务,若违反了这些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内容,程序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追究相关人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民法》对应《民事诉讼法》、《刑法》对应《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对应《行政诉讼法》,但《经济法》却没有对应的“经济诉讼法”,追究经济责任是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所以经济责任不是单纯的责任形式。
经济责任的处罚方式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等,这些方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都有相关规定,所以通常把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涉及经济内容的部分称为经济责任。
各种处罚类型有哪些相似和不同,要求考生能够区别:比如,赔偿损失、罚款、罚金,这三种处罚方式虽然都收到钱款,但三者性质却不一样。赔偿损失属于民事责任,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再比如,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的处罚方式,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责任的处罚方式。对于拘留和拘役,拘留属于行政责任的处罚方式,拘役属于刑事责任的处罚方式。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同时执行,但是当事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时候,优先执行民事责任,然后执行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二、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
包括仲裁、诉讼和行政复议。这三种途径区分每种的特点和区别,分别进行记忆。
(一)仲裁
1、仲裁的适用范围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适用仲裁。可以出客观题,建议考生记忆不适用仲裁的情况:
(1)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
(2)劳动争议和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注意,虽然生活中的劳动争议在人事局的劳动争议仲裁科解决,但这并不是我们所讲的仲裁。这里所讲的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这里讲的仲裁依据的是《仲裁法》,而人事局对劳动争议的仲裁依据的是《劳动法》,所以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至于行政争议,适用行政复议的办法。
(3)与人身有关的财产纠纷,不适用仲裁。比如,婚姻纠纷导致的财产纠纷。类似的纠纷还有:抚养、收养、遗产继承等与人身有关的财产纠纷。
2、仲裁的适用原则
自愿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绳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员的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自愿原则体现了仲裁的优点,在仲裁中,双方可以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自愿接受和解而撤回仲裁请求。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仲裁协议。(判断题)
一裁终局、两审终审可能在一个题目中出现,考生在答题时要注意大的前提是仲裁还是诉讼。(单选题)
一裁终局原则意味着裁决做出以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不得就仲裁裁决提起上诉。(主观题)例如:甲乙两个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纠纷采取仲裁的途径解决。现在甲与乙发生纠纷,甲向法院起诉乙。根据法律规定,甲起诉乙的作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相当于有达成的仲裁协议,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双方解除仲裁协议。如果甲向法院起诉乙,法院接受诉讼请求并且在开庭时乙没有提出异议,法院是可以继续审理这一案件的。因为乙在开庭时没有提出异议,甲在起诉时也没有声明双方有仲裁协议,这种情况下,法院视为双方放弃仲裁协议并继续审理。
3、仲裁协议的效力
包括仲裁协议无效和仲裁协议的具体效力。多选题中比较容易出现以下几个内容:
(1)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限制诉权。
(2)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独立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变更、无效和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判断题)
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项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多项选择题)
4、仲裁程序(重点掌握)
今年新增了“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有关内容。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不一定公开进行,与诉讼的原则相反。诉讼则必须公开,但不一定开庭。
(2)在仲裁当中仲裁员出现特殊情况,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这些情况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比如:仲裁员是某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仲裁员是某方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仲裁员私自会见了当事人并接受了当事人代理人的礼品等情况,都有可能影响裁决的公正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请求仲裁员回避。(多项选择题)
当事人的仲裁员回避申请,应该在首次仲裁开庭之前提出。若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之前提出请求。(判断题)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若要求回避的仲裁员是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仲裁员弃权而无法形成少数服从多数的,由首席仲裁员作出意见。(单选题)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单选题)
仲裁裁定一经作出,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裁决,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判断题)
双方接受调解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产生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判断题)
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裁决应该被依法撤销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适用的范围
建议记忆不适用行政复议的范围。
在适用行政复议的范围中,注意第1项中的“吊销营业执照”、第6项中的“变更、废止农业承包经营合同”、第7项中的“违法集资”及第10项中的“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费”。
不适用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多项选择题)
(1)不服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2、行政复议的程序
◎主要涉及的时间为:5日、15日和60日。
◎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新增内容)。
按照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从知道具体的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以后,应该在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的规定。
在行政复议期限内,当事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或规定的时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单选题)。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判断题)
行政复议的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判断题)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具体为:(难点、新增加)(单选题、判断题)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家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对于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应该向派出机关申请复议。这里的派出机关相当于县级人民政府的上级部门。对地主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应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对于国务院的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
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分不同情况处理,注意教材中的第4类情形: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在行政复议作出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程序终止。
(三)诉讼
1、诉讼管辖
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主要根据案件性质、影响大小确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单选题)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但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多个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各个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实践中由最先收案的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的确定:可以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以被告住所地、以法律事实发生地等来确定管辖。(多选题)例如北京某厂家与上海某厂家签订一个合同,规定上海厂家向北京交货,北京厂家付款。现在上海厂家将货发到北京,北京厂家拒绝付款并以所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且数量不够为由将上海厂家告上法庭,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北京厂家必须去上海提起诉讼。但北京厂家向北京法院提出的诉讼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标的物即交易的货物在北京,可以以此确定诉讼管辖。
适用特殊管辖的情况有:(多选题)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时效(重点)各种题型都有可能涉及到,任何时候都不要出现错误。
时效分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两类,二者起算不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时开始计算,而保护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或四年。保护时效期间为二十年。(单选题)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情况有:(多选题)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损毁或丢失的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的情况有: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技术合同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例如:甲2003年3月1日将一批货物存放在乙的仓库中,待甲7月1日提货时发现部分货物丢失,甲要求乙进行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 2003年3月1日到2003年9月1日
B. 2003年3月1日到2004年4月1日
C. 2003年7月1日到2004年7月1日
D. 2003年3月1日到2005年3月1日
答案为C选项,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上诉权归于消灭,但实体的权利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自愿发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判断题)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今年新增内容)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相同点:
(1)都发生在诉讼时效的进行中
(2)都出现法定事由
(3)都是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还是结合例题进行记忆。
中止是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暂时停止时效的计算。法定事由消失,时效继续计算。而中断则是在法定事由消失以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暂停)
(1)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
(2)其他障碍:指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如权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及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等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单选题)例如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时间为2006年1月1日到2006年12月31日,那么最后6个月为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注意法定事由出现的时间。如果8月1日至9月1日发生地震,诉讼时效期间可以暂时停止计算,法定事由消失以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如果地震发生在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5月1日,则不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期间不停止计算。如果地震发生在5月1日至8月31日,则时效期间顺延两个月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归零)。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一般掌握即可)
(1)通过诉讼解决经济纠纷,适用两审终审原则。
(2)审判解决经济纠纷一般是公开进行的,但不一定开庭。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
(3)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及裁定的,可以上诉。上诉期限为:判决15天,裁定10天。注意,仲裁作出的裁定是不能上诉,法院作出的裁定是可以上诉的。(单选题)
二审法院对于不服一审而上诉的案件,其处理有不同情况:(单选题、判断题)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仍然可以上诉。因为发回重审的案件视同一审。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误的,可以向原审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或裁定的执行。(判断题)
执行程序的一个重要内容: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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