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国的境外所得÷境内、外所得额)=(60+40)×33%×(40÷100)=8.25(万元)
(3)应纳税额=境内、外所得×适用税率-境外所得扣除限额=100×33%-8.25=24.75(万元)
在A国已纳税未抵扣完的14-8.25=5.75(万元),可以在以后的5年内抵扣。
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04年度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第一季度所得30万元,第二季度累计所得50万元,第三季度累计所得80万元,第四季度累计所得95万元,该企业年终纳税调整前有以下三项纳税调整项目:(1)2004年5月因为隐瞒了一笔(含税)产品销售收入11.7万元,被处少缴增值税2倍的罚款在税前已被扣除,但隐瞒的收入于当年6月份已入账;(2)支付广告费25万元(当年销售收入为950万元);(3)2004年1月1日向乙单位借款80万元进行固定资产改造项目;该项目于2004年10月31日完工并投入使用,该企业至2004年度前为该借款支付利息共计6.4万元全部计入财务费用中。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甲企业各季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正确答案:
(1)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30×33%=9.9(万元)
第二季度预缴所得税=(50-30)×33%=6.6(万元)
第三季度预缴所得税=(80-50)×33%=9.9(万元)
第四季度预缴所得税=(95-80)×33%=4.95(万元)
一至四季度共预缴企业所得税=9.9+6.6+9.9+4.95=31.35(万元)
(2)年终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如下:
①税收罚款不得被扣除
调增所得额= ×17%×2=3.4(万元)
②广告费税前扣除额=950×2%=19(万元)
调增所得额=25-19=6(万元)
(注:税法规定,广告赞助支出应参照广告费用的相关规定扣除)
③为建造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竣工前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应计财务费用扣除
调减所得额=6.4×10/12=5.33(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95+3.4+6-5.33=99.07(万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99.07×33%=32.69(万元)
年终汇算清缴应补所得税=32.69-31.35=1.34(万元)
4、某公司在2003年依其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计算出其会计利润为160万元,并以此为依据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查对其账簿时发现该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有下列问题:(1)公司当年扣除的工资总额为120万元,但税务机关核定的公司计税工资总额只有110万元;(2)公司当年向银行借款200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向其他企业取得同类同期借款200万元实际支付利息10万元,该公司按银行利息标准扣除了利息12万元;(3)当年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公司将其全部计入利润;(4)按规定开支管理费用10万元;(5)购买小设备支付30万元,公司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将其扣除。
根据有关规定,计算该公司在2002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补缴的税款数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正确答案:
(1)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以会计利润作为基础进行调整,将计税不应加而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加上的收入扣除掉,将计税时不应减掉而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的支出补加上,将计税时应加或可扣的款项、在计算会计利润时也作了相同处理的款项不作调整。
工资的扣除额需要调整,不应超过计税工资的款项,超过的依计税工资数额扣除;
向银行的借款利息不用调整,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数额少于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数额的,按实际支付的利息数额扣除;
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支付的其他管理费用可以扣除,不用调整;
购买设备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不能扣除,应调整加入。因此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调整减少额+调整增加额=160-30+〔(120-110)+(12-10)+30〕=172(万元)
(2)应补缴的税款=应纳税额-已纳税额=172×33%-160×33%=3.96(万元)
5、2004年度,某企业产品销售收入800万元,劳务收入40万元,出租固定资产租金收入5万元,到期国债利息2万元。该企业全年发生的产品销售成本430万元,销售费用80万元,管理费用20万元,财务费用10万元,营业外支出3万元(其中缴纳税收滞纳金1万元),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9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0万元,教育费附加2.70万元。该企业全年发放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职工工资总额13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当年计税工资总额11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他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23万元。已知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
要求:(1)计算该企业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列出计算过程。
(2)计算该企业2004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并列出计算过程。(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正确答案:
(1)该企业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①收入总额=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租金收入+利息收入=800+40+5+2=847(万元)
②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产品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全年发放职工工资总额-计税工资总额)+国债利息收入+其他准予扣除项目
=430+80+20+10+(3-1)+4.50+2.70-(130-110)+2+23=554.20(万元)
③该企业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847-554.20=292.80(万元)
(2)该企业2004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92.80×33%=96.62(万元)
6、某国有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中,表中填报的产品销售收入700万元,减降成本、费用、税金后,利润总额为1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也是15万元。税务机关通知该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审计,否则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查账稽核。该企业便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经查账核实以下几项支出:(1)企业职工总数70人,全年工资总额65万元,已列支,该省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每月人均550元;(2)企业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共11.4万元,已列支;(3)企业通过民政部门向受灾地区捐赠2万元,已列支;(4)企业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8万元,已列支。请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该企业超过准予列支标准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分项进行调整,然后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正确答案:
(1)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650000-(550×70×12)=650000-462000=188000(元)
(2)通过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三项经费=114000-462000×17.5%=33150(元)
(3)超过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的部分=80000-7000000×5‰=45000(元)
(4)捐赠款2万元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经上述四项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88000+33150+45000+20000+150000=436150(元)
(6)准予列支的公益捐赠额=436150×3%=13084.5(元)
(7)经上述五项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36150-13084.5=423065.5(元)
(8)该企业1996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23065.5×33%=139611.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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