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产自用(P145)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如用于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应缴纳消费税。
【例题1】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纳税人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2002年)
A.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
B.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而取得的包装物作价收入
C.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D.销售应税消费品而收取的超过一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
[答疑编号20040209: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例题2】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有( )。(2006年)
A.销售白酒而取得的包装物作价收入
B.销售白酒而取得的包装物押金收入
C.将自产白酒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
D.使用自产酒精生产白酒
[答疑编号20040210: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包装物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2)选项B: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3)选项C: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如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应缴纳消费税;(4)选项D: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因此,生产酒精环节不缴纳消费税,生产白酒环节应缴纳消费税。
(三)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2007年调整)(P148)
由于消费税只征收一次,如果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再以销售额全额征税,就会出现重复征收的问题。因此,税法规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其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手写板图示0402-09
【解释】如果“成品”(卷烟)需要缴纳消费税、外购或者委托加工的“主要原材料”(烟丝)也需要征收消费税的,在计算该“成品”应缴纳的消费税时,外购的“主要原材料”已经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四)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152)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7.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例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2005年)
A.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B.取得全部价款的当天
C.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每一期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
[答疑编号2004021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五)消费税的纳税地点(P153)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内、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例题】A市甲企业委托B市乙企业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该批消费品应缴税款应由乙企业向B市税务机关解缴。( )
[答疑编号2004021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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