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1.仲裁的适用范围(P19)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考生熟练掌握哪些争议“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注意单选题。
【例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申请仲裁的是( )。
A.甲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两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
D.甲、乙两对夫妇间的收养合同纠纷
[答疑编号20010109: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2.仲裁的基本原则(P20)
(1)协议仲裁
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适用仲裁方式。
(2)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仲裁协议的效力(P21)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随之失效。( )(2004年)
[答疑编号20010110: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注意判断题)。
5.仲裁裁决(P22)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不公开进行。
(4)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5)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6)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下列各项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2000年)
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B.仲裁一律公开进行
C.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D.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C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范围(P23)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①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②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例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2006年)
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C.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D.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的
[答疑编号2001011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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