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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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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精华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点击: 更新:2007-11-8 9: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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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五、会议制度(重点)

  所有组织法都涉及会议制度的内容,考生要从以下几方面比较一下会议制度的内容:

  1、会议召开的条件。

  2、会议召开的频率。

  3、临时会议召开的条件。

  4、特别决议通过的方式。

  5、哪些决议属于特别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合资和合作企业都涉及董事会;破产法主要涉及债权人会议。

  (一)会议召开的条件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要求过半数董事出席才能召开;创立大会需要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才能召开。

  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需要代表2/3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频率

  合营、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三)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可以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的召开:同上。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2/3时

  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持有公司股权达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

  4、董事会认为必要

  5、监事会提议召开

  债权人临时会议召开的条件:

  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或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

  (四)特别决议通过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包括: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

  通过方式为: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的内容完全一致,但在决议通过方式上有所不同:

  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特别决议事项包括的内容

  合营企业中,需要合营企业董事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事项包括:

  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解散;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通过方式: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合作企业中需要由董事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有:

  修改合作企业章程;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并、分立、解散;变更组织形式;资产抵押。通过方式: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通过方式: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通过方式:由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部分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管理人或债权人会议可以同未通过计划的组协商,由该表决组再表决一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合营、合作企业特别决议事项都包括: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修改公司章程。

  3、合并、分立和解散。

  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变更组织形式也是由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合作企业资产抵押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都涉及董事会,那么这些企业的董事会有哪些区别?

  首先,在董事会的性质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合营、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是权利机构。

  其次,从人数构成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名董事组成。合营、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不少于3人。

  再次、在董事长的产生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的产生方法由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第四、从会议召开的频率上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合营、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从董事的任期上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为3年。合营企业董事的任期为4年,合作企业的董事的任期与股份公司相同,为3年。

  第六、在会议召开的条件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合营、合作企业需要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七、在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上,董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合营、合作企业都可以委托非董事代为出席。

  第八、在董事会决议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合营、合作企业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六、担保

  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都涉及担保。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不得擅自以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做担保。《破产法》中规定,破产企业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被宣告破产而免除。《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经理违反规定,以公司财产为他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将收益收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他人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合同法》关于保证责任的规定包括: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该对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甲乙企业之间有100万的债务债权关系,甲为债权人,丙为保证人。乙以自己30万的财产做抵押,请丙保证70万。如果乙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当先执行乙企业的财产,拍卖或变卖用于清偿。如果乙的资产拍卖所得为3万,那么保证人丙的保证责任仍为70万。

  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债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损毁、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全部或部分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范围内减免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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