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文章正文
 2008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精华
【字体:
2008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精华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点击: 更新:2007-11-8 9:18:28

推荐:2008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练习题汇总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例如:A企业在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3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1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则D企业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请求付款,因此丧失对其前手B企业和C企业的追索权。但可以对A企业和甲银行行使追索权,因为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因此甲银行仍对持票人D企业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抗辩权与追索权结合的案例:

  例如:甲出票人签发一张票据给乙,乙将其背书转让给丙,丁从丙处盗取该票据,并伪造了丙的签章,将票据转让给戊。如果持票人戊到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以下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甲、乙。但戊不得向丙和丁行使追索权,因为丙不是真正的签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丁伪造丙的签章,不是以自己名义签章,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其伪造票据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假设戊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那么戊不得以该票据伪造签章为由而拒绝其后手的追索权。按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得以票据伪造为由抗辩其后手的追索权。

  考题通常以追索权和抗辩权为线索,将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票据权利的时效等内容结合出题。

  例如:A在2003年6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金额为100万,承兑人为甲银行,乙为保证人。B在4月15日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转让给D,D背书转让给E。该汇票在7月15日到期后,持票人E在7月20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问E该如何行使追索权?

  解析:首先,确定票据的种类:见票后定期付款。然后,寻找关键时间: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其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即在2003年4月10至5月10日之间提示承兑;提示付款的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内,即7月15日到7月25日之间提示付款。从4月15日开始计算到期日,而不能从4月10日起计算到期日。第三,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收到拒绝证明或拒绝付款之日起3日内(7月20日至7月23日)。E可以向A、B、C、D、甲、乙行使追索权,也可以直接向其中的某一个前手行使追索权,如C。按法律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票据上的顺序行使追索权,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首次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C清偿后向B追索,为再追索。再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为:清偿日起3个月内。B清偿后,向A追索,不属于再追索,应该自到期日起2年内行使。假如C在向D转让时,作了背书人的禁止背书,那么E不得向C追索。假如C在向D转让时,有伪造、变造的情形,那么E向D行使追索权时,D不得以该票据伪造为由拒绝付款。

  八、撤销权

  第一章、第五章、第八章都涉及了撤销权,建议结合在一起学习。

  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 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2. 行使撤销权的时间

  3. 不得撤销的情形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一章)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

  2.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比如,甲企业与乙企业于2006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甲企业于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于4月20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在4月30日被撤销以后,从4月1日签订该合同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法中撤销权(第八章)

  1. 可撤销合同:

  (1)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①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可撤销权合同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申请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溯及力,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4)《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 保全措施中撤销权

  (1)《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① 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② 有偿转让行为,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若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

  ③ 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

  (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比如,甲企业不能清偿银行贷款,经查,甲企业于1996年1月1日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向乙企业转让财产,那么乙企业是恶意取得,如果银行于2003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则人民法院对银行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法律情形时,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性质,或者是否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 年内行使。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 个月内行使。

08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模拟试题及解析

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远程网络辅导方案

 辅导方案  教材订购热线:010-62168566

会计职称辅导科目 精讲班 冲刺班 串讲班 报名
课时 主讲老师 试听 课时 主讲老师 试听 课时 试听
 初级会计实务 40 刘艳霞 讲 座 20 刘艳霞 讲 座 6 讲 座
 初级经济法基础 孙继秋 讲 座 22 游文丽 讲 座 6 讲 座
 中级会计实务 50 孙玉萍 讲 座 21 郑庆华 讲 座 6 讲 座
 中级经济法 孙继秋 讲 座 21 游文丽 讲 座 6 讲 座
 中级财务管理 刘艳霞 讲 座 20 刘艳霞 讲 座 6 讲 座
会计证课程辅导方案 精讲班 冲刺班 报名
主讲老师 课时 试听 主讲老师 课时 试听
《会计基础与实务》 刘艳霞 60
(视频)
讲 座 刘艳霞 20
(视频)
讲 座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刘艳霞 40
(视频)
讲 座 刘艳霞 讲 座
《初级会计电算化》 彭 云 讲 座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文章录入:冬日么么    责任编辑:冬日么么  
 版权声明
   如果本网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各地会计职称考试
会计职称资料分类汇总
财会类考试辅导
特别推荐
关于本站 网站声明 广告服务  联系方式  诚聘英才  站内导航  客服中心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4-2007 考试吧 (Exam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关村园区(北京市海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