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精华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点击: 更新:2007-11-8 9:18:28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例如:A企业在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3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1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则D企业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请求付款,因此丧失对其前手B企业和C企业的追索权。但可以对A企业和甲银行行使追索权,因为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因此甲银行仍对持票人D企业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抗辩权与追索权结合的案例: 例如:甲出票人签发一张票据给乙,乙将其背书转让给丙,丁从丙处盗取该票据,并伪造了丙的签章,将票据转让给戊。如果持票人戊到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以下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甲、乙。但戊不得向丙和丁行使追索权,因为丙不是真正的签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丁伪造丙的签章,不是以自己名义签章,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其伪造票据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假设戊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那么戊不得以该票据伪造签章为由而拒绝其后手的追索权。按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得以票据伪造为由抗辩其后手的追索权。 考题通常以追索权和抗辩权为线索,将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票据权利的时效等内容结合出题。 例如:A在2003年6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金额为100万,承兑人为甲银行,乙为保证人。B在4月15日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转让给D,D背书转让给E。该汇票在7月15日到期后,持票人E在7月20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问E该如何行使追索权? 解析:首先,确定票据的种类:见票后定期付款。然后,寻找关键时间: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其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即在2003年4月10至5月10日之间提示承兑;提示付款的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内,即7月15日到7月25日之间提示付款。从4月15日开始计算到期日,而不能从4月10日起计算到期日。第三,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收到拒绝证明或拒绝付款之日起3日内(7月20日至7月23日)。E可以向A、B、C、D、甲、乙行使追索权,也可以直接向其中的某一个前手行使追索权,如C。按法律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票据上的顺序行使追索权,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首次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C清偿后向B追索,为再追索。再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为:清偿日起3个月内。B清偿后,向A追索,不属于再追索,应该自到期日起2年内行使。假如C在向D转让时,作了背书人的禁止背书,那么E不得向C追索。假如C在向D转让时,有伪造、变造的情形,那么E向D行使追索权时,D不得以该票据伪造为由拒绝付款。 八、撤销权 第一章、第五章、第八章都涉及了撤销权,建议结合在一起学习。 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 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2. 行使撤销权的时间 3. 不得撤销的情形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一章)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 2.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比如,甲企业与乙企业于2006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甲企业于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于4月20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在4月30日被撤销以后,从4月1日签订该合同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法中撤销权(第八章) 1. 可撤销合同: (1)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①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可撤销权合同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申请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溯及力,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4)《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 保全措施中撤销权 (1)《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① 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② 有偿转让行为,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若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 ③ 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 (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比如,甲企业不能清偿银行贷款,经查,甲企业于1996年1月1日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向乙企业转让财产,那么乙企业是恶意取得,如果银行于2003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则人民法院对银行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法律情形时,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性质,或者是否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 年内行使。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 个月内行使。 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远程网络辅导方案
文章录入:冬日么么 责任编辑:冬日么么
版权声明
如果本网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
各地会计职称考试
会计职称资料分类汇总
财会类考试辅导
·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课程
·注册评估师考试辅导课程 ·高级会计师考试辅导课程 ·经济师考试辅导课程 ·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课程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课程 ·统计师考试辅导课程 ·审计师考试辅导课程 ·价格签证师考试辅导课程 特别推荐
·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 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经济 · 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教材 · 最新会计职称考试全真模 · 08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 · 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重点 · 中级职称考试《财务管理 · 2008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 · 2008会计初级职称考试《 · 08年会计资格考试《中级
· 08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
· 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教材 · 2008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 · 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各地 · 07年初、中级会计职称考 · 07中级会计职称最后十二 ·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1999 · 会计职称考试(初级)1999 ·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财务 · 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