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股权筹资
股权筹资形成企业的股权资金,也称之为权益资本,是企业最基本的筹资方式。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和利用留存收益,是股权筹资的三种基本形式。
一、吸收直接投资
含义:是指企业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原则,直接吸收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投入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是非股份制企业筹集权益资本的基本方式。
吸收直接投资实际出资额,注册资本部分,形成实收资本;超过注册资本部分,属于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
特点
1.能够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
吸收直接投资不仅可以取得一部分货币资金,而且能够直接获得所需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尽快形成生产经营能力。 |
2.容易进行信息沟通。 |
吸收直接投资的投资者比较单一,股权没有社会化、分散化,甚至于有的投资者直接担任公司管理层职务,公司与投资者易于沟通。 |
3.吸收投资的手续相对比较简便,筹资费用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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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本成本较高。 |
相对于股票筹资来说,吸收直接投资的资本成本较高。当企业经营较好,盈利较多时,投资者往往要求将大部分盈余作为红利分配,因为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报酬是按其出资数额和企业实现利润的比率来计算的。 |
5.公司控制权集中,不利于公司治理。 |
采用吸收直接投资方式筹资,投资者一般都要求获得与投资数额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权。如果某个投资者的投资额比例较大,则该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就会有相当大的控制权,容易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
6.不利于产权交易。 |
吸收投入资本由于没有证券为媒介,不利于产权交易,难以进行产权转让。 |
二、发行普通股股票
(一)股票的特点
永久性 |
发行股票所筹资金属于公司的长期自有资金,没有期限,不需归还 |
流通性 |
股票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具有很强的变现能力,流动性很强 |
风险性 |
股票价格的波动性、红利的不确定性、破产清算时股东处于剩余财产分配的最后顺序等 |
参与性 |
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所有者,拥有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
(二)股东的权利
(1)公司管理权 |
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主要体现在重大决策参与权、经营者选择权、财务监控权、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方面。 |
(2)收益分享权 |
股东有权通过鼓励方式获取公司的税后利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
(3)股份转让权 |
股东有权将其所持有的股票出售或转让。 |
(4)优先认股权 |
原有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本公司增发股票的权利。 |
(5)剩余财产要求权 |
当冻死解散、清算时,股东有对清偿债务,清偿优先股股东以后的剩余财产索取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