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与上市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的相关要点
(1)发行股份的股款募足后,发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法定30天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有权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2)经创立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应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办理申请公司设立的登记事项。
3.股票上市交易
(1)股票上市的目的
① 便于筹措新资金;
② 促进股权流通和转让;
③ 促进股权分散化;
④ 便于确定公司价值。
【相关链接1】股票上市也有对公司不利影响的一面,这主要有:
① 上市成本较高,手续复杂严格;
② 公司将负担较高的信息披露成本;
③ 信息公开的要求可能会暴露公司商业机密;
④ 股价有时会歪曲公司的实际情况,影响公司声誉;
⑤ 可能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2)股票上市的条件
(3)股票上市的暂停、终止与特别处理
当上市公司出现经营情况恶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就可能被暂停或终止上市。
【相关链接2】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异常的,其股票交易将被交易所“特别处理(ST:Special Treatment)”。所谓“财务状况异常”是指以下几种情况: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值;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④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⑤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⑥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其他状况异常”是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公司涉及可能赔偿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诉讼等情况。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遵循下列规则:
① 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
② 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
③ 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