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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性保护条款
一般性保护条款是对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及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条款,这类条款应用于大多数借款合同,主要包括:
①保持企业的资产流动性。要求企业需持有一定最低额度的货币资金及其他流动资产,以保持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一般规定了企业必须保持的最低营运资金数额和最低流动比率数值。
②限制企业非经营性支出。如限制支付现金股利、购入股票和职工加薪的数额规模,以减少企业资金的过度外流。
③限制企业资本支出的规模。控制企业资产结构中的长期性资产的比例,以减少公司日后不得不变卖固定资产以偿还贷款的可能性。
④限制公司再举债规模。目的是防止其他债权人取得对公司资产的优先索偿权。
⑤限制公司的长期投资。如规定公司不准投资于短期内不能收回资金的项目,不能未经银行等债权人同意而与其他公司合并等。
3.特殊性保护条款
这类条款是针对某些特殊情况而出现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条款,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生效。主要包括:要求公司的主要领导人购买人身保险;借款的用途不得改变;违约惩罚条款,等等。
(三)银行借款的筹资特点
1.债务筹资优缺点(相对于股权筹资)
共同优点:
(1)筹资成本低
(2)不会分散公司控制权
(3)能带来财务杠杠效应
共同缺点:
(1)财务风险大
(2)筹资额有限
(3)限制性条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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