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静态评价指标的计算方法及特征
(一) 静态投资回收期
静态投资回收期(简称回收期),是指以投资项目经营净现金流量抵偿原始总投资所需要的全部时间。它有“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记作PP)”和“不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两种形式。
确定静态投资回收期指标可分别采取公式法和列表法。
1. 公式法
2. 列表法
四、动态评价指标的计算及特征
(一) 折现率的确定
在财务可行性评价中,折现率是指计算动态评价指标所依据的一个重要参数,财务可行性评价中的折现率可以按以下方法确定:
第一,以拟投资项目所在行业(而不是单个投资项目)的权益资本必要收益率作为折现率,适用于资金来源单一的项目;第二,以拟投资项目所在行业(而不是单个投资项目)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作为折现率,适用于相关数据齐备的行业;第三,以社会的投资机会成本作为折现率,适用于已经持有投资所需资金的项目;第四,以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行业基准资金收益率作为折现率,适用于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研究和建设项目评估中的净现值和净现值率指标的计算;第五,完全人为主观确定折现率,适用于按逐次测试法计算内部收益率指标。本章中所使用的折现率,按第四种方法或第五种方法确定。
关于财务可行性评价中使用的折现率,必须在理论上明确以下问题:
第一,折现率与金融业务中处理未到期票据贴现中所使用的票据贴现率根本不是一个概念,不得将两者相混淆,最好也不要使用“贴现率”这个术语;第二,在确定折现率时,往往需要考虑投资风险因素,可人为提高折现率水平,而反映时间价值的利息率或贴现率则通常不考虑风险因素;第三,折现率不应当也不可能根据单个投资项目的资本成本计算出来。因为在财务可行性评价时,不是以筹资决策和筹资行为的实施为前提。筹资的目的是为了投资项目筹措资金,只有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才有进行筹资决策的必要,所以投资决策与筹资决策在时间顺序上不能颠倒位置,更不能互为前提。除非假定投资决策时项目所需资金已经全部筹措到位,否则,对于连是否具有财务可行性都不清楚的投资项目,根本没有进行筹资决策的必要,也无法算出其资本成本。即使已经持有投资所需资金的项目,也不能用筹资形成的资本成本作为折现率,因为由筹资所形成的资本成本中只包括了资金供给者(原始投资者)所考虑的向筹资者进行投资的风险,并没有考虑资金使用者(企业)利用这些资金进行直接项目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因素。
(二) 净现值
净现值(记作NPV),是指在项目计算期内,按设定折现率或基准收益率计算的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的代数和。
2. 净现值指标计算的特殊方法
本法是指在特殊条件下,当项目投产后净现金流量表现为普通年金或递延年金时,可以利用计算年金现值或递延年金现值的技巧直接计算出项目净现值的方法,又称简化方法。
(三) 净现值率
净现值率(记作NPVR),是指投资项目的净现值占原始投资现值总和的比率,亦可将其理解为单位原始投资的现值所创造的净现值。
(四) 内部收益率
内部收益率(记作IRR),是指项目投资实际可望达到的收益率。实质上,它是能使项目的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
五、运用相关指标评价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财务可行性评价指标的首要功能,就是用于评价某个具体的投资项目是否具有财务可行性。在投资决策的实践中,必须对所有已经具备技术可行性的投资备选方案进行财务可行性评价。不能全面掌握某一具体方案的各项评价指标,或者所掌握的评价指标的质量失真,都无法完成投资决策的任务。
(一) 判断方案完全具备财务可行性的条件
(二) 判断方案是否完全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条件
(三) 判断方案是否基本具备财务可行性的条件
(四) 判断方案是否基本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条件
(五) 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对投资方案进行财务可行性评价过程中,除了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上述判定条件外,还必须明确以下两点:
第一,主要评价指标在评价财务可行性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在对独立项目进行财务可行性评价和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当静态投资回收期(次要指标)或总投资收益率(辅助指标)的评价结论与净现值等主要指标的评价结论发生矛盾时,应当以主要指标的结论为准。
第二,利用动态指标对同一个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和决策,会得出完全相同的结论。
在对同一个投资项目进行财务可行性评价时,净现值、净现值率和内部收益率指标的评价结论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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