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直接投资税收筹划
【例7-5】 某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将一处房地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乙,房地产公允市价为5 00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为7%和3%。企业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直接将房地产按照5 0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乙企业;另一种是将房地产作价5 000万元投入乙企业,然后将持有的股权以5 000万元转让给乙企业的母公司,站在节税减负角度,哪种方式更适合(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假定印花税税率为0.5‰)?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方案1:企业直接销售房地产。
应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5 000×5%×(1+7%+3%) = 275(万元)
应交印花税 = 5 000×0.05% = 2.5(万元)
合计应交税金 = 275+2.5 = 277.5(万元)
方案2:企业先将房地产投入然后转让其股权。
企业以房地产作为出资并承担风险和分享利润,按照营业税规定无需交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交纳印花税,投资后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仍不需交纳流转税,但需交纳印花税。
企业应交纳的税费:
房产投资时应交印花税 = 5 000×0.05% = 2.5(万元)
股权转让时应交印花税 = 5 000×0.05% = 2.5(万元)
合计应交税金 = 2.5+2.5 = 5(万元)
所以从节税减负角度看,企业采用第二种投资方式更适合。
【例7-6】 某企业为扩大产品销售,谋求市场竞争优势,打算在A地和B地设销售代表处。根据企业财务预测:2008年A地代表处将盈利100万元,而B地代表处由于竞争对手众多,2008年将暂时亏损50万元,同年总部将盈利150万元。公司高层正在考虑设立分公司形式还是子公司形式对企业发展更有利?假设不考虑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因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1) 假设两分支机构都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销售代表处,则均不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年企业所得额需要汇总到企业总部集中纳税。
则2008年公司总部应缴所得税为 (100-50+150)×25% = 50(万元)
(2) 假设A分支机构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B分支机构采取子公司形式设立。
则企业总部应缴所得税为 (100+150)×25% = 62.5(万元)
B分支机构当年亏损所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其亏损额需留至下一年度税前弥补。
(3) 假设A分支机构采取子公司形式设立,B分支机构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
则企业总部应缴所得税为 (-50+150)×25% = 25(万元)
A分支机构当年应缴所得税为 100×25% = 25(万元)
(4) 假设两分支机构都采取子公司形式设立销售代表处,则均为独立法人,具备独立纳税条件从而实行单独纳税。
则企业总部应缴所得税为 150×25% = 37.5(万元)
A分支机构当年应缴所得税为 100×25% = 25(万元)
B分支机构当年亏损所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其亏损额需留至下一年度税前弥补。
通过上述分析比较,B分支机构设立为分公司形式对企业更有利。
三、间接投资的税务管理
间接投资又称证券投资,是企业用资金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而不直接参与其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一种投资活动。与直接投资相比,间接投资考虑的税收因素较少,但也有税收筹划的空间。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益免交企业所得税,而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例7-7】 某企业目前有1 000万元的闲置资金,打算近期进行投资。其面临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国债投资,已知国债年利率4%,另一种选择是投资金融债券,已知金融债券年利率为5%,企业所得税税率25%。请问从税务角度看哪种方式更合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方案1:若企业投资国债:
投资收益 = 1 000×4% = 4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国债的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所以税后收益40万元。
方案2:若企业投资金融债券:
投资收益 = 1 000×5% = 50(万元)
税后收益 = 50×(1-25%) = 37.5(万元)
所以站在税务角度,选择国债投资对于企业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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