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3: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在这种方式下,返还的现金属于赠送行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30元的实惠,商场赠送的30元现金应不含个人所得税,是税后净收益,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和方案2一样,赠送现金的商场在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还需为消费者代扣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情况:
应纳增值税税额 = 100/(1+17%)×17%-60/(1+17%)×17% = 5.81(元)
个人所得税情况: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元(计算方法同方案2)
企业所得税情况:
企业利润总额 = (100-60)/(1+17%)-30-7.5 = -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 = (100-60)/(1+17%)×25% = 8.55(元)
税后利润 = -3.31-8.55 = -11.86(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得出各方案综合税收负担比较如表7-10所示。
表7-10 各方案税收负担综合比较表 单位:元
通过比较可以得出,从税收负担角度看,第一种方案最优,第二种方案次之,第三种方案,即采取返还现金方式销售的方案最不可取。
由此可见,采用不同的促销方式不仅税收负担截然不同,对商家利润的影响也显而易见。
【例7-13】 某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3个非独立核算的业务经营部门:零售商场、供电器材加工厂、工程施工安装队。前两个部门主要是生产和销售货物,工程安装施工队主要是对外承接供电线路的架设、改造和输电设备的安装、维修等工程作业。并且,此安装工程是包工包料式的安装。从工程安装施工队的包工包料安装收入看,其每一笔收入的构成,都是由货物销售(设备和材料价款)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两部分合成的。企业为了实现专业化经营,打算把工程安装施工队独立出来,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单独核算,使它成为公司所属的二级法人,从节税减负角度不知是否合理(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税率为3%)?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1) 现假设公司2008年度取得包工包料安装收入300万元,其中设备及材料价款200万元,安装劳务费收入100万元。施工队独立前,应按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 = 300/(1+17%)×17% = 43.58(万元)
假设可抵扣进项税额17万元,则:应纳增值税 = 43.58-17 = 26.58(万元)
(2) 若施工队独立核算后,施工队只负责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只就安装劳务费收入100万元但单独开票收款,并按营业税征税规定计税。此时,设备及价款200万元由原企业缴纳增值税,即:
应纳增值税 = 200/(1+17%)×17%-17 = 12.06(万元)
而劳务费收入100万元,由新独立的施工公司缴纳营业税,即:应纳营业税 = 100×3% = 3(万元)
两税加在一起,则公司应纳税金额为:12.06+3 = 15.06(万元)
与机构独立前相比,可节省税款金额为:26.58-15.06 = 11.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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