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
企业应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结果,结合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企业管理控制体系内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企业应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从组织机构、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和检查监督等多方面建立税务风险控制点;根据风险的不同特征,采取相应的人工控制机制或自动化控制机制;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和重大程度,建立预防性控制和反馈性控制机制。
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企业应制定覆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关键控制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企业税务部门还应参与全局性组织结构、产品和市场、竞争和发展等战略规划,以及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重组及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决策,参与关联交易价格制定、跨国经营业务策略等重要经营活动,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具体来说,企业税务部门应协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以下方面管理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税务风险:
1. 参与制定或审核企业日常经营业务中涉税事项的政策和规范;
2. 制定各项涉税会计事务的处理流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 完善纳税申报表编制、复核和审批,以及税款缴纳的程序,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限,保证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
4. 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地提供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五) 税务信息管理体制和沟通机制
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企业税务部门内部、企业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企业税务部门与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应对措施。
同时,企业应逐步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记录、收集、处理、传递和保存,应符合税法和税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六) 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
企业应定期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审核,不断改进和优化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可以由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机构根据企业整体控制目标,对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也可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与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企业应根据评估报告的建议,按照内部税务管理的奖惩制度进行激励和处罚,并及时完善税务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不断改进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行为的规范性。
二、税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例7-19】 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2008年年初,该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偷税74万元,被当地税务部门以“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偷税行为,处以补缴税款74万元、罚款148万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该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过如下:2007年年底该公司从某工贸公司购进一批价值总计435.5万元的机械配件,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发货并交付全部货款。机械公司派遣一位新业务员向对方索取发票,所取得的发票为对方开具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业务员经验不足,未能鉴别发票真假,同时由于年终业务繁忙,财务部门入账时未认真辨别发票真伪,直接根据虚假发票入账,从而导致了“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发票是企业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税收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在企业中发票分为两部分:从外部取得的发票和公司开出的发票。
税务部门非常重视对发票的监管。因此,企业应该从税务监管的高度来加强发票管理。特别是对从外部取得的发票,企业尤其应该注意审查发票的真实性,建立取得和开出发票的规范审核程序,避免案例中类似问题的发生。
【例7-20】 某物资贸易公司系该市纳税大户之一,平时与税务局关系良好。因此,企业管理者对税务问题的管理意识较为薄弱。2008年12月,公司应缴增值税款350万元。因临近年底,采购物资量大,公司资金紧张,就未及时缴纳该笔较大数额的税款。
市国税局于2009年元旦后,正式以书面通知催促该公司缴纳此笔税款。公司有关人员对此未加重视。随后,税务局有关部门多次电话催缴,而公司方面则一味强调自身困难,希望税务局予以宽限。令公司没有想到的是,税务局于2009年2月向该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解缴此笔税款,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以欠缴税款50%的罚款,共计540.75万元。公司此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为时已晚。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措施追缴税款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外,可以并处未缴税款的50%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所以,公司对此决不能心存侥幸。
税法还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所谓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纳税人发生意外事故;因政策调整等给纳税人造成较大影响;三角债或货款拖欠导致企业暂时资金紧张;当期货币资金除支付工资和社保外,不足以支付税款等。由此看来,公司完全可以通过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而避免此类违规受罚。
【例7-21】 某钢材涂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主要从事钢材预处理、预涂装制造等经营活动。2008年7月,根据群众来信举报反映的内容,市地税局稽查局联合国税局稽查局就该公司2005~2007年期间“账外收入”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在顺利查获该企业“账外小金库”账册、凭证的基础上,查实该企业在2005~2007年期间,采用开具“内部结算单”的方法,将出售废料、出租房屋收入(均为现金)列入账外,以偷逃各项税款。其中,隐匿废料收入50.6万元(含税)、隐匿房屋租金收入3.78万元。同时,发现该企业在2005~2007年期间通过“小金库”支付给管理人的各项补贴,均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据此,市地税局对该企业依法做出了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19.17万元并处罚款18.34万元的处理决定。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小金库”是指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不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财务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种资金。“账外账”和“小金库”在违背国家资金管理规定和单位财务制度的同时,也构成了偷税行为。
根据税法规定,偷税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以上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例中钢材涂装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故意违法行为,性质比较严重,理应受到处罚。这是一种典型的税务风险管理无效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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