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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文丽:初级经济法考前串讲及复习题

(五)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合伙企业推选甲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并同时规定甲代表该合伙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标的超过5万元的,必须事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工商部门对该合伙企业进行检察时,遇到以下情况:

1.该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共2万元,其中丁的劳务出资,且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收益分配比例。

2.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与A公司签订价值6万元的购销合同,A不知道合伙企业内部对甲的权利限制。乙、丙、丁认为甲违反了内部规定,该合同无效。

3.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将自己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的份额为C的债权提供担保,乙认为甲有问题,无法继续合作,决定将自己所有合伙企业财产的份额转让给B,其他合伙人认为乙事先未征求他们的意见,该转让无效。

4.丙的出资是当初向B借入的资金,且一直未还,B要求自己代替丙行使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为了加强合伙企业管理,一致同意指定丁为该合伙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丁为工程师,虽然未从事过会计等相关管理工作,但拥有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6.丁因病去世,丁的儿子认为自己作为丁的财产法定继承人,自然成为该合伙企业得合伙人,且对合伙企业的以前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要求:指出该合伙企业出现的以上情况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

1.(1)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丁的出资方式正确。合伙企业无注册资本大小的规定,同时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其中某位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2)甲关于合伙企业内部收益按出资比例分配的观点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收益分配方法和比例的,应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2.关于甲代表合伙企业与A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无效的观点错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企业事务执行人权利的限制不得对外抗善意的第三人,A不知道合伙企业内部的规定,属于外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该合同有效。

3.(1)丙的行为错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未他人出质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乙将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B的行为错误。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B的要求错误。合伙企业中某一位合伙人的债券人,不得代位行使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指定丁为合伙企业的财务负责人错误。会计法规定,会计负责人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拥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6.丁的儿子观点错误。丁死亡属于当然退伙,但丁的儿子作为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且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2000年个体户李某与某镇政府签订了对1000亩荒滩50年承包经营的合同,并规定李某每年上交承包费10万元。2003年底镇政府要求李某每年上交承包费增加到30万元,否则终止承包合同,李某不同意。镇政府于2004年3月20日单方撤消了该承包合同;3月28日李某知道了这一事实,并于2004年5月22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5月27日上级机关发出受理通知。并向李某收取5000元的复议费。李某收到通知后处于等待状态,7月10日李某尚未等到复议决定,便决定向法院提出起诉。

问:1.该纠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2.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否有效?

3.李某于7月10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4.复议机关收取复议费是否应该?

[答案]

1.该纠纷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关于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2.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有效。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李某3月28日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于5月22日提出复议申请,未超过60天的规定。

3.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公民、法人申请先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规定应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本例中,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已受理,且在60天的行政复议期内,故法院不予受理。

4.复议机关收取复议费错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七)待业青年小张自筹自金经营海鲜产品,近期遇到以下几件不顺心的事情:

1.企业从沿海运回的海鲜需要冷冻,再组织进货之前,甲公司主动找到小张,向小张出示了伪造的公司冷冻仓库面积和可以到达的冷冻技术标准等,要求小张购进的货物放在甲公司冷冻且租金很优惠,小张认为甲公司条件符合要求,决定与甲公司签订冷冻仓库租用合同。此时小张的朋友透露了甲公司伪造有关资料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法签定,小张也不能及时进货,造成损失3万元。

2.无奈小张将购进的货物放入租用的乙公司仓库,双方签订合同规定小张于2003年7月20日前支付租金2万元,小张因生意亏本无力支付租金,双方多次协商不成,乙公司于2004年6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小张认为此时已过法律诉讼时效,且当初合同规定,双方有争议的,应予仲裁解决。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公司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诉讼时效的规定?

3.乙公司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4.改为仲裁后,仲裁决议要求小张限期支付租金而小张又拒不履行,乙公司应该怎么办?

[答案]

1.甲公司的行为属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即因甲违背诚信原则给小张造成损失,甲公司应向小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乙公司对小张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诉讼时效的规定,对拒付租金的法律诉讼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该纠纷中法律诉讼时效从2003年7月20日起计算,到2004年6月25日尚未满1年。

3.法院不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变更解、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驳回起诉。

4.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定,另一方当事人(乙公司)可以依照民事主体诉讼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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