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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文丽:初级经济法考前串讲及复习题

 

综合题
(一)甲股份有限公司设立5年来,尚无亏损记录,盈利水平不断上升,股本总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占股本总额15%的股份。为了进一步提升甲公司的竞争实力,经股东大会代表7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兼并A公司,收购A公司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在收购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

1、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是否合法?且A公司属于本公司的发起人,A公司转让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是否合法?

2、A公司为了购买物资开出面值1000万元的商业汇票给B公司支付货款,该票据尚未到期,乙、丙两单位作为该票据的担保人。B公司提出要求A公司提前支付票款,否则到A公司被甲公司兼并后,A公司主体不存在,该票据的付款义务人不明确。

3、A公司负责存货核算的李会计因病不能工作,影响了A公司被兼并前的财产清查和相关会计工作,又不能亲自办理会计移交手续。A公司指定他人代理办理移交手续,但又不知道如何界定相关的法律责任。

要求:根据公司法、票据法和会计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关于兼并A公司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收购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是否合法?

2、乙、丙作为票据担保人,如何办理保证手续?

3、B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支付票款,理由是否成立?

4、若A公司到期不能付款,B公司可行使哪些权利?

5、A公司的李会计应如何办理会计工作临时交接手续?交接前后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答案]

1、甲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兼并决议程序合法。因为对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本案中同意兼并的股东持有公司75%的表决权,达到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其次,甲公司收购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为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

最后,A公司转让持有甲公司的股票合法。A公司虽然为甲公司的发起人,但持有甲公司的股份已经5年。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在3年内不得转让,A公司持股时间超过了这一规定,不受限制。

2、根据规定,票据保证人应当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正面记载保证事项,并由保证人签章。

3、B公司的要求理由不成立。甲公司兼并A公司不会影响B公司的利益。公司法规定,A公司被兼并前的债权债务由兼并后的企业承担,即由甲公司承担。

4、若A公司到期不能付款,B公司可以向自己的前手行使追索权。追索对象包括保证人乙、丙和出票人A或兼并人甲。

5、根据会计法规定,A公司的李会计办理会计工作临时交接手续的要求是: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人员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2)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工作规范》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二)甲公司书面委托本公司采购部经理王某于2004年10月27日到乙公司采购材料。王某到乙公司后,根据本公司委托签订采购A材料的合同内容如下:

1.2004年12月15日之前,乙公司一次向甲公司供应A材料1000吨,每吨买价2万元,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但未注明运费有哪一方承担。甲公司于收货后三天内支付30%的货款,剩余70%在货款于12月25日前付清,采用支票结算方式。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合同总投资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王某同时发现乙公司生产的B产品属于丙公司所急需的商品在未经丙公司委托的情况下,私自代理丙公司与乙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签订了购买B产品的合同,总价款500万元。丙公司采用定金担保方式,于2004年12月6日之前向乙公司支付定金70万元,乙公司于2005年元月10日以前向丙公司供货,余款在丙公司收到货物后10天内付款,并同时规定任何一方违约,按总标的10%支付违约金。

该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又向丙公司发出了合同追认函。丙公司于2004年11月22日回函确认同意履行该合同。

2004年12月3日丙公司向乙公司签发面值70万元的银行本票支付定金后,乙公司未能如期供贷,经丙公司再三催要,乙公司以本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为由,暂时停止供货。由此给丙公司造成损失190万元。丙公司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认为:第一、王某在无代理权情况下代替丙方签订该合同,故本合同无效,第二、即使该合同有效,本公司因合并事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应免除违约责任。

3.乙公司法定的代表人2004年12月10日在一次商品展销会上听说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不同意,认为若乙方不按期供料则会影响自己的正常生产;甲公司并对所欠乙公司的款项提供担保,其中i00万元以房产抵押,210万元由李某和张某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同时乙方还揭露了甲方代理人与乙方经办理人串通加价,私自拿回扣的事实。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合同法和票据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签订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证明理由:合同中未规定运费的承担方,应如何处理?

2.乙方提出解除与甲方的合同,是否合法?

3.若乙公司向甲方供货后,甲方不能付款,乙公司应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和张某两位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4.王某代理丙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2004年11月22日丙公司确认后,合同性质是否发生了变化?

5.在丙公司与公司的合同争议中,乙公司提出的两点理由是否成立?

6.丙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采用什么担保方式,是否生效并合法,丙公司的190万元损失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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