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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文丽:初级经济法考前串讲及复习题

 

[答案]

1、甲与银行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有效,且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该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与丙签定的抵押品转让合同无效。因为,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诉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

3、A、B的理由均不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A、B二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其次,B的观点也不正确。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份额。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合同中,A、B二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故债权人乙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A、B二位保证人都负有承担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4、甲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C股东出资的实物作价方式错误,应评估作价。因c出资的实物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与认缴的出资额30万元相比,尚差20万元。应责令C股东限期补足20万元出资。不能补足的,D、E两位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代为补足出资)。

(2)D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监事不合法。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公务员也不得担任监事。

5、E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合法。因为E股东持有公司1/4的股份(15/60)。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公司1/4以上股份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C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得私自用本公司资产为他人或自己提供担保”的规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付赔偿责任。

 

(五)湖北某市财政部门接到有关举报后,2004年对甲公司进行会计监督检查,发现以下情况:

1.甲公司有A、B、C、D、E、F六位会计人员,其中A为会计机构负责人,A属于公司的股东,高级工程师,虽然从未从事过会计工作和经济管理相关的工作,也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属于所有股东中专业技术职称最高的。

2.B会计人员99年6月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来在广西从事会计工作,02年5月16日到甲公司应聘成功,但至今无法从湖北某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查到B会计的调入纪录。

3.C会计属于甲公司的会计骨干人员,平时业务较忙,已经连续3年没有参加过相关会计专业知识的更新和充实学习。因此,对最近3年会计制度的变化不了解,只是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一年内四次变更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导致账面固定资产的核算较混乱,计提折旧也不规范。

4.D发现公司的实际资本金小于注册资本金,为了能正常通过年检,伪造部分注册资本到位的会计凭证,编制会计报告,使公司在年检上化险为夷。为此,公司奖励D会计2000元奖金。

5.E会计的工作原来由丙会计担任,后因丙出国定居,工作有E接手,在办理移交手续时,由于其他人员不在,由公司审计部门监交,为防止以前的会计资料有问题,E决定本人接手后,另建新账。内部审计时发现丙经手时短款2万元,下落不明。甲公司认为既然E接手丙的工作,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E应对丙的行为负责连带责任。

要求:分析以上情形违反了会计法的哪些具体规定?

[答案]

1.A担任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会计法规定(参见教材P208),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任用会计主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处罚(参见教材P228)。

2.B会计的会计从业资格后续管理不正确,正确手续及时间见教材P213最后一自然段。

3.C会计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律关于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理由见教材P213第2自然段。同时C改变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违反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处罚方式见教材P231。

4.D的行为属于伪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其处罚方式见教材P229。

5.E会计涉及到以下方面问题:

(1)与丙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监交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参见教材P225。

(2)接手丙的工作后,重新设置账簿错误,参见教材P226。

(3)丙经手时,造成的短款,要求E承担连带责任错误。理由参见教材P227。

6.公司对F会计的岗位分工安排不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和岗位设置规定。F是出纳,会计法规定,出纳不能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其次,F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处罚方式见教材P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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