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缤纷校园 英语学习 | ||
2010考研 | 2010高考 | 2010中考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专升本 | 法律硕士 | MBA/MPA | 中科院 | ||
四六级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职称日语 | 职称英语 | 博思 | 口译笔译 | GRE GMAT | 日语 | 托福 | ||
雅思 | 专四专八 | 新概念 | 自考英语 | 零起点英、法、德、日、韩语 | 在职申硕英语 | ||
在职攻硕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
等级考试 | 水平考试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 ||
公务员 | 报关员 | 报检员 | 外销员 | 司法考试 | 导游考试 | 教师资格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人力资源管理师 | 管理咨询师 | ||
期货从业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
会计职称 | 注会CPA | 经济师 | 统计师 | 注册税务师 | 评估师 | 精算师 | 高会 | ACCA | 审计师 | ||
法律顾问 | 会计证 |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师 | 监理师 | 安全师 | 咨询师 | 结构师 | 建筑师 | 安全评价师 |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设备监理师 | 岩土工程师 | 质量资格 | 房地产经纪人 | 造价员 | ||
投资项目管理 | 土地代理人 | 环保师 | 环境影响评价 | 物业管理师 |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
公路造价工程师 | 招标师 | ||
执业护士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卫生资格 |
[答案]
1、甲与银行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有效,且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该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与丙签定的抵押品转让合同无效。因为,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诉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
3、A、B的理由均不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A、B二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其次,B的观点也不正确。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份额。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合同中,A、B二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故债权人乙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A、B二位保证人都负有承担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4、甲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C股东出资的实物作价方式错误,应评估作价。因c出资的实物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与认缴的出资额30万元相比,尚差20万元。应责令C股东限期补足20万元出资。不能补足的,D、E两位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代为补足出资)。
(2)D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监事不合法。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公务员也不得担任监事。
5、E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合法。因为E股东持有公司1/4的股份(15/60)。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公司1/4以上股份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C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得私自用本公司资产为他人或自己提供担保”的规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付赔偿责任。
(五)湖北某市财政部门接到有关举报后,2004年对甲公司进行会计监督检查,发现以下情况:
1.甲公司有A、B、C、D、E、F六位会计人员,其中A为会计机构负责人,A属于公司的股东,高级工程师,虽然从未从事过会计工作和经济管理相关的工作,也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属于所有股东中专业技术职称最高的。
2.B会计人员99年6月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来在广西从事会计工作,02年5月16日到甲公司应聘成功,但至今无法从湖北某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查到B会计的调入纪录。
3.C会计属于甲公司的会计骨干人员,平时业务较忙,已经连续3年没有参加过相关会计专业知识的更新和充实学习。因此,对最近3年会计制度的变化不了解,只是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一年内四次变更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导致账面固定资产的核算较混乱,计提折旧也不规范。
4.D发现公司的实际资本金小于注册资本金,为了能正常通过年检,伪造部分注册资本到位的会计凭证,编制会计报告,使公司在年检上化险为夷。为此,公司奖励D会计2000元奖金。
5.E会计的工作原来由丙会计担任,后因丙出国定居,工作有E接手,在办理移交手续时,由于其他人员不在,由公司审计部门监交,为防止以前的会计资料有问题,E决定本人接手后,另建新账。内部审计时发现丙经手时短款2万元,下落不明。甲公司认为既然E接手丙的工作,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E应对丙的行为负责连带责任。
要求:分析以上情形违反了会计法的哪些具体规定?
[答案]
1.A担任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会计法规定(参见教材P208),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任用会计主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处罚(参见教材P228)。
2.B会计的会计从业资格后续管理不正确,正确手续及时间见教材P213最后一自然段。
3.C会计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律关于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理由见教材P213第2自然段。同时C改变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违反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处罚方式见教材P231。
4.D的行为属于伪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其处罚方式见教材P229。
5.E会计涉及到以下方面问题:
(1)与丙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监交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参见教材P225。
(2)接手丙的工作后,重新设置账簿错误,参见教材P226。
(3)丙经手时,造成的短款,要求E承担连带责任错误。理由参见教材P227。
6.公司对F会计的岗位分工安排不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和岗位设置规定。F是出纳,会计法规定,出纳不能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其次,F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处罚方式见教材P217。
国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安徽 | 浙江 | 山东 | 江西 | 福建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