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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整套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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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整套习题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点击: 更新:2007-11-1 9:52:55

  【案例】A公司对B公司的权利侵害(拒付租金)发生在2006年1月1日,B公司于当日知道,则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6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考生注意两种情况:(1)如果2006年9月1日发生地震(不可抗力),10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从9月1日暂停计时,10月1日恢复计时。由于暂停了1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顺延至2007年2月1日。(2)如果2006年3月1日发生地震(不可抗力),4月1日地震停止。尽管发生了不可抗力,但由于4月1日不可抗力已经结束,当事人至少有6个月的时间提起诉讼,并没有对当事人造成影响,因此,谈不上中止,还是原来的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的中断(2007年新增)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例题1】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还本付息。乙银行于还本付息期限届满后1年零6个月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乙银行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

  [答疑编号20010119: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例题2】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答疑编号20010120: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1)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A错误;(2)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因此选项B错误;(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因此选项D错误。

  5.判决(P33)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注意单选题)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区别事项 仲裁 诉讼

  是否采取级别管辖 否 是

  是否采取地域管辖 否 是

  是否公开进行 否 是

  是否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制度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P34)

  1.没有先后顺序

  举例:县工商局对甲企业罚款100万元,甲企业对此不服时,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县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甲企业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工商局作出了改变罚款为50万元行政复议决定,如甲对此还是不服,则向县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市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市工商局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行政复议决定。但甲企业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由县工商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市工商局作出改变罚款数量的行政复议决定,但甲企业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由市工商局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首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举例:省级政府对甲企业罚款100万元,甲企业对此罚款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果甲对省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不服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特殊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不能再提起诉讼)。

  举例: 某县土地局收回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甲企业不服时,只能向县人民政或市土地局先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2.有先后顺序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应当“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殊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能再提起诉讼)。

  【相关链接】考生应注意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关系(见第7章)。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种类(P36)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行政责任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已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给予行为人以相应的刑事制裁。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解释】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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