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 ||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
||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
||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
||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
||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
||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
第 1 页:第一节 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
第 2 页: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
第 4 页: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种类(P36) |
三、诉讼
1.诉讼的适用范围(P27)
(1)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5类案件
(2)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的8类案件
(3)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P28)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例题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的有(TopSage)。(2005年)
A.XX直辖市部分市民认为市政府新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B.某税务局工作人员吴某认为税务局对其作出的记过处分违法
C.李某认为某公安局对其罚款的处罚决定违法
D.某商场认为某教育局应当偿还所欠的购货款
【答案】ABD
【解析】(1)选项C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选项D属于民事诉讼。
【例题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TopSage)。
A.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
B.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
C.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决定不服
D.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不服
【答案】AB
2.地域管辖(P29)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作为的,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P29)
举例:县工商局对甲企业罚款100万元,甲企业对此不服时,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县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甲企业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工商局作出了改变罚款为50万元行政复议决定,如甲对此还是不服,则向县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市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①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④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1】民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TopSage)(2001年)
【答案】√
【例题2】某企业因与银行发生票据支付纠纷而提起诉讼,该企业在起诉银行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TopSage)。(2001年)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
【答案】BC
【例题3】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公司在起诉乙公司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TopSage)。
A.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B.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答案】AC
【例题4】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公司在起诉乙公司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TopSage)。
A.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B.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答案】BC
【例题5】甲、乙在X地签订合同,将甲在Y地的一栋房产出租给乙。后因乙未按期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甲到乙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又到Y地人民法院起诉。Y地人民法院于3月5日予以立案,乙住所地人民法院于3月8日予以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TopSage)。(2006年)
A.甲住所地人民法院
B.乙住所地人民法院
C.X地人民法院
D.Y地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乙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Y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Y地)管辖。
3.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2007年新增)(P31)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
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注意多选题):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例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有(TopSage)。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拒付租金的
C.拒不履行买卖合同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的
【答案】ABD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P30)。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05年1月1日,A企业到期不还钱,则其诉讼时效为2年,应在07年1月1日前提起诉讼。如果超过2年,则B银行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3)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P31)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举例:A对B的权利产生侵害,此情形适合1年诉讼时效,如发生时间为1981年1月1日,在2001月1月1日之内提起诉讼。如果在97年1月1日知道权利被侵害,则在1年内可以提起诉讼。如果B知道时间为07年2月10日,超过20年,不能提起诉讼。
【解释】(1)诉讼时效(2年、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保护时效(20年):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4)诉讼时效的中止(2007年新增)(P32)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时,应按下“暂停键”;当不可抗力消失后,按下“恢复键”,中间耽误的时间往后顺延。
举例:A对B的诉讼时效06年1月1日到07月1月1日。9月1日发生洪水等不可抗力,而法院在10月1日修好,则诉讼时效顺延到07年2月1日,此处要注意是在7月1日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如果不可抗力开始为3月1日,结束时间为4月1日,则诉讼时效不能中止。
(5)诉讼时效的中断(2007年新增)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按下“开始键”,2年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约定的还款期限为05年1月1日,A到期未还钱,银行B应在07年1月1日对A提起诉讼,在06年12月25日,银行B给A提出还款的请求,则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例题1】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还本付息。乙银行于还本付息期限届满后1年零6个月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乙银行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TopSage)
【答案】√
【例题2】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TopSage)。
A.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答案】C
【解析】(1)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A错误;(2)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因此选项B错误;(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因此选项D错误。
5.判决(P33)
(1)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注意单选题)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例题】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定期限是指(TopSage)。
A.判决书作出之日起10日内
B.判决书作出之日起15日内
C.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D.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答案】D
区别事项仲裁诉讼
是否采取级别管辖否是
是否采取地域管辖否是
是否公开进行否是
是否采取上诉一裁终局两审终审制度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P34)
1.没有先后顺序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首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举例:县工商局对甲企业罚款100万元,甲企业对此不服时,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县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甲企业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工商局作出了改变罚款为50万元行政复议决定,如甲对此还是不服,则向县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市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市工商局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行政复议决定。但甲企业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由县工商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市工商局作出改变罚款数量的行政复议决定,但甲企业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由市工商局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特殊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不能再提起诉讼)。
例如:省级政府对甲企业罚款100万元,甲企业对此罚款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果甲对省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不服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有先后顺序
举例:某县土地局收回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甲企业不服时,只能向县人民政或市土地局先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应当“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殊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能再提起诉讼)。
【相关链接】考生应注意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关系(见第7章)。
举例:某省土地局作出收甲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甲公司对此行政行为不服,先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此行政行为是某省土地管理部门是对行政区划的调整的决定,则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收甲公司土地使用权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能再提起诉讼。
【案例1】(2002年)
某省滨海市下辖某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收回光华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光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后,光华公司向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后,经过审查,作出了维持该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光华公司土地使用权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要求:
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华公司向法院起诉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光华公司如果不服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公司的权益?
【案例1答案】
(1)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题中,光华公司对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光华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未提出行政复议而首先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2)光华公司如果不服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远程网络辅导方案
教材订购热线:010-62199365
会计职称辅导科目 | 精讲班 | 冲刺班 | 串讲班 | 报名 | |||||
课时 | 主讲老师 | 试听 | 课时 | 主讲老师 | 试听 | 课时 | 试听 | ||
初级会计实务 | 40 | 刘艳霞 | 讲 座 | 20 | 刘艳霞 | 讲 座 | 6 | 讲 座 | |
初级经济法基础 | 赵俊峰 | 讲 座 | 22 | 游文丽 | 讲 座 | 6 | 讲 座 | ||
中级会计实务 | 50 | 郑庆华 | 讲 座 | 21 | 郑庆华 | 讲 座 | 6 | 讲 座 | |
中级经济法 | 赵俊峰 | 讲 座 | 21 | 游文丽 | 讲 座 | 6 | 讲 座 | ||
中级财务管理 | 刘艳霞 | 讲 座 | 20 | 刘艳霞 | 讲 座 | 6 | 讲 座 | ||
会计证课程辅导方案 | 精讲班 | 冲刺班 | 报名 | ||||||
主讲老师 | 课时 | 试听 | 主讲老师 | 课时 | 试听 | ||||
《会计基础与实务》 | 刘艳霞 | 60 (视频) |
讲 座 | 刘艳霞 | 20 (视频) |
讲 座 | |||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 刘艳霞 | 40 (视频) |
讲 座 | 刘艳霞 | 讲 座 | ||||
《初级会计电算化》 | 彭 云 | 讲 座 |
国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安徽 | 浙江 | 山东 | 江西 | 福建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