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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
第 2 页:第二节 会计核算 |
第 3 页:第三节 会计监督 |
第 4 页: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 |
第 5 页:第五节 法律责任 |
第五节 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P89)
【解释】二者的法律责任相同:其违法主体均包括单位和个人。
(1)单位:对单位处以5000元-10万元的罚款;
(2)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以3000元-5万元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P89)
【解释】其违法主体仅限于个人。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其处以5000元-5万元的罚款。
3.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90)
【例题1】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期徒刑刑期最高为(TopSage)。(2006年)
A.1年
B.3年
C.5年
D.7年
【答案】B
【例题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尚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除按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对单位予以通报,可以并处罚款。对单位所处的罚款金额最低为(TopSage)元。(2002年)
A.1000
B.2000
C.3000
D.5000
【答案】D
【例题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最低数额为(TopSage)元。(2004年)
A.100O
B.2000
C.3000
D.5000
【答案】C
【例题4】某公司的会计人员甲伪造会计账簿,尚不构成犯罪。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甲的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是(TopSage)。
A.处于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处于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C.予以警告,并处于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D.予以警告,并处于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A
【例题5】某市财政局对该市技术监督局进行财务会计检查时,发现该局存在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情况。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如果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财政局可对技术监督局处以罚款。该罚款的数额范围是(TopSage)。
A.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B.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C.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答案】C
主观题
简答题
【案例1】(2001年)
2000年10月10日,甲公司收到一张应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负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甲公司会计人员张某以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该原始凭证;同时应乙公司要求将该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年终,甲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有一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李某认为只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就可以销毁。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会计人员张某将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的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张某的做法不正确。根据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而不是给复制件。
(2)李某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综合题
【案例1】(2000年)
2000年 1月,会芳服装厂发生如下事项:
(1)7日,该厂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个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10日,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报经厂领导批准,也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3)该厂1999年度亏损20万元。20日,会计科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将本年度利润调整为盈利50万元,并将调整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厂长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向有关单位报送。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2)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个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会芳服装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4)会芳服装厂厂长对会计科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案例1答案】
(1)纳李某临时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王某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根据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3)销毁会计档案的程序不符合规定。首先,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签署意见,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其次,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厂长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2】(2002年)
海盛国有食品加工企业2001年发生以下事项:
(1)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简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工作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年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2月,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人事科长进行监交。
(3)6月,档案科会同企管办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4)10月,企管办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现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之后,该企业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分别说明理由。
(2)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销毁会计档案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分别说明理由。
(3)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①该企业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②王某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①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由人事科长进行监交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②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销毁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对发票的处理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案例3】(2003年)
振光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2年度发生了以下事项:
(1)1月21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要来公司检查会计工作情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
(2)3月5日,公司会计科一名档案管理人员生病临时交接工作,胡某委托单位出纳员李某临时保管会计档案。
(3)4月15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改,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
(4)5月2日,公司会计科科长退休,公司决定任命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王某为会计科科长。
(5)6月30日,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于当天销毁。
(6)9月9日,公司人事部门从外省招聘了一名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该高级会计师持有外省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资料仍保存在外省的原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
(7)12月1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王科长签字、盖章后报出。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该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该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该公司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该公司招聘的高级会计师是否需要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如需办理,应怎样处理?
(7)该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案例3答案】
(1)胡某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2)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在本题中,王某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不可能具备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5)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
(6)需要办理调转手续。根据规定,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7)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案例4】(2004年)
长河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该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1)2003年3月,公司董事长胡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会议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2)2003年5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张某提出休产假。因会计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兼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2003年9月,公司一供货商多次上门催要逾期货款,经公司董事长胡某同意,会计科长让出纳员开出一张35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供货商。供货商到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长河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35万元为由予以退票。
(4)2003年12月,公司产品滞销状况仍无根本改变,亏损已成定局。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40万元的目标。会计科遵照办理。
(5)2004年2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胡某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金融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3)该公司签发35万元转账支票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4)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5)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2)①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账目等的登记工作。②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3)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①供货商有权要求该公司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或者:供货商可要求赔偿7000元);②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该公司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或者:银行可对其处以17500元的罚款)。
【解析】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在第8章,此处了解一下。
(4)胡某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5)应当签名并盖章。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案例5】(2006年)
钱桥纺织厂为国有企业,下设办公室、行政科、会计科、档案科等职能科室。
2005年7月,经上级主管单位任命,会计科长甲的丈夫乙担任该厂厂长。同月,甲的侄女丙调到该厂会计科担任出纳工作,丙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8月,厂长乙对厂行政机构和人员进行了调整和精简。撤销档案科,原由档案科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会计科保管。档案科移交会计档案前,会同会计科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销毁。档案科长与会计科长甲共同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并进行了监销。因厂长乙在外地出差,故未将此事报告厂长乙。之后,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9月,丙调到当地一家外贸公司财务部工作,调离前与接任的丁自行办理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丙未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10月,甲办理退休手续。甲与新任会计科长戊办理交接手续,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与厂长乙会同监交。后戊发现甲移交的会计资料存在问题,遂找甲询问。甲认为,会计资料已移交,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会计科长甲与其丈夫厂长乙是否应当回避?并说明理由。
(2)丙担任钱桥纺织厂出纳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档案科与会计科在销毁会计档案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4)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丙自行与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丙调动工作是否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并说明理由。
(7)甲认为会计资料已移交戊,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5答案】
(1)会计科长甲与其丈夫厂长乙应当回避。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2)丙担任出纳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①未请单位负责人乙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②未将监销情况报告乙。
(4)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5)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6)丙应当办理调转手续。根据规定,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或:会计人员调转工作单位,必须办理调转手续。]
(7)甲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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