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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六章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发生时间

  这里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自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他6点都是“次月起”,比较容易记忆。

  【例】某企业今年7月份购置新建商品房用于经营,8月交付使用。该新购置的房屋今年应缴纳5个月的房产税。(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应自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三)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例】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 )决定。

  A、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机关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机关 D、县以上税务机关

  答案:B

  第二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概念

  是指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者应当代缴。

  若有租赁关系,拥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纳税人,协商未确定的使用人为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外籍人员、香港、台湾、澳门同胞等适用《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例】王某是一机动船的拥有人,他与李某签订了为期1年(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租赁合同,但合同对2004年的车船使用税由谁缴纳未予明确,2004年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为( )。

  答案: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为车船使用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应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纳税人;租赁双方未商定时,由使用人纳税。

  (二)征税范围

  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

  1、车辆:是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机动车辆。

  2、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三、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

  (一)计税依据

  分为辆、自重吨位和净吨位三种情况。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作为计税依据。

  2、载货企业、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一吨为计税依据。

  【例】对净吨位10.5吨的车辆,按( )计税。

  答案:在计征车船使用税时,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例】对载货吨位或净吨位10.5吨的船舶,按( )计税。

  答案: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超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不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二)税率

  实行有幅度的分类分级有幅度的定额税率。(不需要记忆)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式比较简单。注意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减半规定。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发生时间

  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二)纳税地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三)纳税期限

  按年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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