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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六章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发生时间

  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二)纳税地点

  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三)纳税期限

  自行完税。

  第四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概念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契税由权属的承受人缴纳。

  (二)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房屋的受赠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5、房屋交换。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有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也将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等等…

  【例】根据契税的有关规定,有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也将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行为征收契税。这些特殊方式有( )。

  A、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

  B、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

  C、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D、房屋赠与

  答案:ABC

  【例】下列行为中,既纳土地增值税,也纳契税的有( )。

  A、房屋买卖

  B、房屋赠与

  C、单位之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D、土地使用权出让

  答案:AC

  解析:房屋赠与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但符合条件的赠与不交纳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但交契税。

  三、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为防止纳税人隐瞒、虚报成交价格以偷逃税款,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例】甲乙两单位互换经营性用房,甲换入的房屋价格为490万元,乙换入的房屋价格为600万元,当地契税税率为3%,则契税应如何缴纳( )。

  答案:房屋不等价交换,由多交付资产一方按价差缴纳契税,则乙应纳契税=(600-490)×3%=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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