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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第一章经济法概论(四)

来源:考试吧 2008-12-30 11:30:46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二)审判制度(P27)

  1、合议制度。法院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1)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一审终审适用:

  (1) 特别程序;(2)督促程序;(3)公示催告程序;(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三)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P28)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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