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当期销项税额
=117000÷(1+17%)×17%+93600÷(1+17%)×17%+14040÷(1+17%)×17%=32640(元)
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56500÷(1+13%)×13%+(2000×2)×13%=7020(元)
应缴纳增值税
=32640-7020=25620(元)
(2)该公司在销售业务中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行为。向消费者销售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该公司转让旧房应缴纳营业税
=500000×5%=25000(元)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3月上旬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成交价格折合人民币130万元(其中包括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1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30万元。进口机器设备一套,成交价格40万元(其中包括单独计价并经海关审查属实的货物进口后装配调试费用5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5万元。
本月内企业将进口的散装化妆品的全部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800件,对外批发销售6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1.48万元。
己知:化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30%;机器设备的进口关税税率20%。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案例2答案】
(1)①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关税=150×40%=60(万元)
进口消费税=(150+60)÷(1-30%)×30%=90(万元)
进口增值税=(150+60+90)×17%=5l(万元)
②进口机器设备应纳的增值税
关税:40×20%=8(万元)
进口增值税:(40+8)×17%=8.16(万元)
两项合计,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90万元,应纳增值税59.16万元。
(2)①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额=[290+51.48/(1+17%)]×17%一51=5.78(万元)
②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消费税税额:[290+51.48/(1+17%)]×30%一90=l0.20(万元)
【解析1】在计算增值税时,只有进口散装化妆品(属于外购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以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可以抵扣:进口机器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解释2】在计算消费税的抵扣时,生产(7800件)、销售(6800件)的比例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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