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房产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房产的,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征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 .从价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一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 .从租计征。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关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当根据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从2001 年1 月1 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 1 一扣除比例)×1.2%
2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印花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印花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1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2 .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3 .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的单位和个人。
4 .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5 .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是纳税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1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时所书立的转移书据。
3 .营业账簿。营业账簿按其反映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资本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有关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
4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5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在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也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上述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印花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 .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2 .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 .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4 .纳税人有法定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二)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 .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 .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4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 元。
相关推荐:2009年会计职称各科目考点串讲(更新至第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