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措施的有关规定
一、税款征收方式
(一)查账征收。适合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查定征收。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三)查验征收。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四)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五)税法规定的其他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缴纳方式主要有: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受托单位根据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等。
二、税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应纳税额
1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7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2 .税务机关按以下方式核定应纳税额:
( 1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 2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或其他方法核定;
(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3 .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核定: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 1 )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 2 )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 3 )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 4 )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 5 )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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