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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初级经济法》考试冲刺辅导:第1章

  一、法的形式和分类(P4)

  1、法的形式(P4)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

  教材P6,[例1-5]解析: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2、法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种类(P8/9)

  1、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又称命令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一般表现为前述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任意性规范又称允许性规范,是指允许人们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法律事实(P14)

  包括行为和事件。

  事件包括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P16)

  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

  五、仲裁法的适用范围(P19)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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